私下达成执行和解未经法院确定是否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18:30:35 151 人看过

执行和解需要经过法律的确定,才能生起法律效益。不经法院确定是否有效的执行和解,是无法避免后续因无法律效益而产生的问题纠纷,因此,私下达成执行和解未经法院确定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有效,但是应该通知法院执行员并记入笔录。如果不记入笔录,一方不履行等于无效,还是要执行原来的法律文书。

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但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已经不完全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能否履行、如何履行从严格意义上讲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就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来说,涉及既判力问题,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文书的“名义”和具备可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特质--国家强制力,其不具有强制执行依据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已将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认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从而终结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一方反悔,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和解协议,则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对方当事人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不能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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