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阳区学前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终止)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7:02:38 36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4)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终止办学的情形。

二、办理材料

办学机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举办者签名按手印盖学校公章。并经属地教育指导中心同意且加盖公章。原件1份。

办学机构董事会召开终止办学专项会议并形成终止办学决议书。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原件1份。

办学机构召开全体教职工终止办学专项会议,告知全体教职员工董事会终止办学决议。

办学机构制定终止办学教职工补偿方案(方案需经属地教育指导中心和教育部门业务股室同意)。收原件。

办学机构制定终止办学在校学生分流安置方案(方案需经属地教育指导中心和教育部门业务股室同意)。收原件。

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已齐交房租证明(户主签名按手印)。属租赁办学的需提交此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有资质的会计公司提供终止办学审计报告。原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需交区教育局保存。

正、副本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终止办学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教育部门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终止办学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阳区伯公坳区行政服务中心A栋5楼3号窗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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