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备迁移、损坏县管**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条件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2.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范围条件:县管权限**工程设施,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2)技术条件:
(1)迁移、损坏县管**工程设施的,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
(2)影响**工程运行管理的,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3)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
由项目所影响**工程管理单位出具。
由受影响**工程管理单位所在镇水利所出具,加盖申请人公章。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PDF版本)。
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PDF版本)。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博罗分厅(网址:http://www.bolo.gov.cn/zwfw/icity/sbmitsp/baseinfo?itemId=EE82E4BF99D845BA9F256DEA4A412D9B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实施机关受理人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审查发现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3楼D厅水务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实施机关组织专家或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对经修改、完善的报批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向申请人签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收到申请事项办结的信息后,按约定的方式到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3楼D厅水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3楼D厅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经审查发现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实施机关组织专家或委托技术部门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对经修改、完善的报批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向申请人签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3楼D厅水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水西新城155号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3楼D厅水务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博罗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广东省**工程管理条例》(修正)()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发布的通知》(1995年)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工程管理条例》(修正)()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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