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在住院能处理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1 17:33:47 213 人看过

可以处理,处理步骤如下:

1、你先找交警,让他们出交警事故事及相关证明(你说要到法院告),他会帮你弄及的。

2、到法院进行民事起诉。你要提供对方就医的证明,你给对方及交警的收据。再就是交警提供的资料。

3、如果他收到传票不上法院,那是他输,你可以要求在规定时间强制执行,法院会根据他的身份证号控制他的银行帐号,可以全部冻结。

交通事故起诉需要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如果不提出就过了诉讼时效了,你可以让他们起诉。如果他们不起诉一直叫你拿钱的话,律师建议不再理会,否则可能没完没了,你多赔偿的保险公司也不会给你报销,交通事故没有造成重伤、死亡、没有逃逸都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民事赔偿的问题,法律也没有规定你必须垫付费用,所以那你完全可以不用在垫付,不再给钱。

一、一般交通事故住院期限

交通事故住院时间没有时间限制。

住院时间应当根据病情的严重性由医生来决定。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由有责任方来承担。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住院费用一般由谁先付

交通事故住院费用一般由住院的人自己垫付,出院后拿医疗费发票要求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医疗费。按医院凭据支付。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进行并自购药品或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自己承担。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误工日期以单位、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如误工者的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以上者,按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则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一般补偿10年。根据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补偿金发给10年,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补偿一年;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补偿1年,最低补偿年限不得少于5年。补偿费可一次付清,也可按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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