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设立的时间是是如何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8 10:16:56 258 人看过

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时生效。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相关知识

质物一般是各类动产,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以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全部。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质权人可以就质物的全部行使其质权。质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质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转让后的质物行使质权。

质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质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质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交付与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31日 08: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动产质权相关文章
  • 动产质权的设立的五个注意点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的五个注意点(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四)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五)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二、动产质权有何法律特征(一)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物交由债权人占有,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质权人占有质物实际上是取得了质物上的交换价值,在一般情况下,其只能占有质物,而不能使用、收益,因此,质权人的标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是为了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质权附随于债权而存在。(二)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动产质权
    2023-05-06
    378人看过
  • 知识产权质权如何设立
    一、知识产权质权如何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一般质权自在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但是因为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并不适用交付时即设立的规则,因此我国民法典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二、在设立知识产权质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一)企业在对外交往活动中,应当尽可能减少披露己方商业秘密。(二)无论是否签订合同,双方都对知道的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三)订立合同过程中,商业秘密被对方泄露或不正当使用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用知识产权出质也需要遵守相关的商业秘密保护的。三、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怎样的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
    2023-05-06
    76人看过
  • 债权质权的设立时间有什么规定
    债权质权的设立时间规定有: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担保物权。普通债权质权实现的顺序在同一债权上是否可以设定不同顺序的质权,以及如何实现,是实践中应该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在动产质押中,因其成立与生效必须以出质人移转出质物给质权人占有为要件,一般不会产生所谓的不同顺序的质押。然而在普通债权入质,由于出质人仍是入质债权的债权人,且无法移转占有,质权人享有的只是期待权,那么,出质人仍可以再次处分该债权。况且,国外立法一般也不禁止设定不同顺序的权利质权。如瑞士民法典第903条规定:“后位质权,在前位质权人受到债权人关于其债权的或受到后位质权人关于其后位质权的书面通知后,始生效力”。我国台湾学者史*宽教授对设定后顺序质权提出三项要求:第一,应以书面为之;第二,应
    2023-08-04
    106人看过
  • 质权未设立时,出质人的责任是什么
    出质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是两项,一项是有义务及时向质权人提供质押物;第二项是对质押物的情况应作出详细说明,故意隐瞒瑕疵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出质人的基本权利(1)、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处分权。虽然,动产质押的质物须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而失去对质物的使用、收益及事实上的处分权,但是,在法律上,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所有,出质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转让、出让质物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再设支质押。当然,出质人行使此项权利,一方面应当保证质权人的权利能够实现,另一方面应以不损害债权的实现为基本目标。(2)、出质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对质权人的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实质上是
    2023-06-15
    111人看过
  •  动产物权设立与转移的时间限制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时刻起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况:1.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占有该动产,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时刻起,即产生法律效力。但若法律有特别规定,则除外。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的权利人权益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的权利人权益是动产物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
    2023-11-01
    469人看过
  • 不动产收益权出质是如何的
    一、不动产的概念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比如尚未收割的农作物,就是不动产,但收割后的农作物就是动产。二、不动产的特点(一)自然特性不动产作为自然物的特性。1、不可移动性:又称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2、个别性:也称独特性、异质性、独一无二,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差异、权利差异。3、耐久性:又称寿命长久,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且增值。我国土地有使用年限。4、数量有限性:又称供给有限,土地总量固定有限,经济供给有弹性。(二)、社会经济特性不动产景气循环体现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特性。1、价值量大:与一般物品相比,不动产不仅单价高,而且总价大。2、用途多样性:不动产
    2023-03-01
    313人看过
  • 用益物权的设立是如何
    一、用益物权的设立是如何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可以采取出让、划拨方式设立。2、益物权的概念是指使用他人动产、不动产的权利,通常指以向动产、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并通过此权利来获取其它利益。二、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5、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6、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7、客体的限制性。
    2023-05-01
    257人看过
  • 质权要如何设立,质权的效力有哪些?
    一、质权如何设立想要设立质权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设立书面合同。(二)交付标的物。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二、质权的效力有哪些(一)对质权人的效力1、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3)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
    2023-02-06
    424人看过
  •  留置权制度是如何设立的?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成立需要满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合同关系、债权人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已到期且债务人未履行义务三个条件。当债权人满足这些条件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将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不需要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满足法定构成要件才能成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要求主要包括: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合同关系,可以产生留置权。如保管合同、加工合同等;2、债权人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务已到期,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留置权需要满足哪些构成要件?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利扣留债务人的动产或者限制其自由行动的权利。留置权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 合同中明确约定留置权条款:留置权只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不能产生留置权。2. 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
    2024-01-06
    169人看过
  • 以指示交付设立动产质权引发的纠纷如何起诉?
    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8、判决宣告一、股东撤资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2023-03-13
    478人看过
  • 公司设立经理的职权是如何的
    一、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二、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
    2023-04-29
    407人看过
  • 以动产进行质押时,质押的效力什么时候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一、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抵押权其性质是从权利,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如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抵押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的,针对主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应当继续存在,抵押权应随被担保债权的转让而移转于受让人,无需重新办
    2023-04-02
    154人看过
  • 设立动产质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以指示交付设立动产质权引发的纠纷如何起诉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
    2023-08-10
    236人看过
  • 动产质权设立的必要条件及流程
    动产质权的设立应注意以下几点: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4、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5、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动产质权的设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以来生效。动产质权如何规定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
    2023-07-13
    251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动产质权是指因设立担保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质权的标的权限于动产,从而动产质权即为质权。设定动产质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处分行为,因此必须是有处分权限的人才可... 更多>

    #动产质权
    相关咨询
    • 特殊动产设立质权是如何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29
      (一)设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如何设置动产质权时的生效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8-21
      首先,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实现优先受偿。 其次,动产质权由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生效条件。质权是以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条件的,质权人只有占有质押财产才享有质权,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
    • 2022年动产质权何时设立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14
      动产质权一般自质押物交付时设立,但以有价证券出质的、以基金份额或股权出质的、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以应收账款出质的,一般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动产质权的生效的时间是多长时间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23
      (1)合同生效的时间。中国《》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2)动产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质押担保的范围;⑤质物移交的时间;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另外,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
    • 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时质权何时设立?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2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进行出质,质权应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