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应的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7:00:35 189 人看过

一般认为,罪刑相适应,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累的量刑比罪得的重。在目前的认识能力与技术水平之下,罪刑相适应只能要求严厉的刑罚分配给严重的犯罪,轻微的刑罚分配给轻微的犯罪,中等程序的刑罚分配给中等程序的犯罪。从而实现基本的公平与正义。就具体内容而言,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分解为下列三个方面:

一、刑罚与罪质相适应,罪质,就是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统一表现的犯罪性质。它是犯罪的质的规定性。不同的罪质,标志着各犯罪行为分割威胁法益的锋芒所向不同。

二、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案件定性正确,只是解决了正确选定法定刑的问题,不等于量刑的结果必然完全正确。因为在罪质相同的犯罪中,不同案件的犯罪情节不尽相同,其危害程序也颇不一样。

三、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具有的不直接反映罪行的轻重,却可以表明他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程序及其消长的本身情况包括罪前的和罪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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