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怎么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15:25 399 人看过

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一般以航次或月、年为期间。以航次为期间的称为航次保险,以月、年为期间的称为定期保险。绝大多数的货物运输投保航次保险,少数长期稳定的货物运输才可能投保定期保险。多数班轮、船东和定期租船人投保船舶定期保险,只有航次租船的租船人才会投保船舶航次保险。保险期间一旦确定,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从而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7日 15: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海上保险合同相关文章
  • 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怎么确定
    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双方有约定。保险人对保险责任期间要尽到明确告知义务。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023-05-05
    267人看过
  • 海上保险合同标的的规定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的标的、服务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和责任。我国《海商法》第218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①船舶;②货物;③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客票;④货物的预期利润;⑤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报酬;⑥对第三者的责任;⑦因保险事故可能损失的其他财产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海上保险中所指的船舶与我国不同。大多数国家的海商法都规定船舶是在海上航行的商船。中国海商法第三条是指海上航行的船舶和其他移动设备,。但是,用于军事和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及总吨低于20吨的小型船舶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附件。第二,商品。作为海上保险的标的物,货物必须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海运过程”是指在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正常的运输过程,包括海运、陆运、内河运输和驳船运输。对于海上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我国现行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制度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在这一制度下,承运人的最低义务是提供适航船舶并妥善管理货物
    2023-05-02
    403人看过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般货物险
    海上货物运输基本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必选险种。基本险中有一般货物险和特别货物险两类。一般货物险中又分成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特别货物险分为散装桐油险和冷藏货物险两种。在两类五个险种中,投保人必须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条件从中选定一种作为基本险。在此基础上,如果投保人愿意,可以选择一些附加险投保。没有投保基本险的保险合同无效。(一)平安险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用语,来源于国际保险市场的FreeFromParticlarAverage(F.P.A.),原意是不负责单独海损,即保险人只对于因海损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负责单独海损。但是在今天的海上保险实务中,平安险不负单独海损责任的原则已经有所改变。保险人对于特定意外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所引起的单独海损亦予以承保。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
    2023-06-06
    141人看过
  • 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种类
    一、保险标的的含义保险标的(Sbject-MatterInsred),指的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是构成保险的要素之一。它是确定保险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二、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种类我国《海商法》第218条第1款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①船舶;②货物;③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④货物预期利润;⑤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⑥对第三人的责任;⑦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根据该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船舶《海商法》中所指的船舶和我国日常所说的船舶,在要领上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的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在海上航行的商务船。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2.货物作为海上保险标的的货
    2023-05-01
    78人看过
  •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之一,依法必须载明于保险单内。根据合同的记载,保险公司在约定期间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金给付的责任,该约定期间称之为保险期间。保险合同内不仅要载明保险期间,还要载明保险始期或合同开始日期。所谓保险始期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期。保险公司通常是以收取第一期保险费的日期作为开始日期,同时,签发保险单之日也往往是合同订立之日,即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这是因为签发保险半日与收取保险费往往是同时进行的。不过在实务上,订约日并不一定等于保险始期,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予以确定。如果投保人的要约已经取得保险人的承诺,并已付清第一期保险费,虽然保险人尚未签具保险单,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需给付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始期应当是在出具保险单之前已经开始。在另一种情况下,签单在先,收费在后,除非保险公司对此已经作出特别的约定,一般对收费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
    2023-04-23
    339人看过
  • 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通常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制的格式条款,其中有很多保险人免责的事由,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往往以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拒赔,对于此类免责事由,需要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无效。明确说明,是指在与投保人签保险合同之前或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其范围应包括下列条款:1、除外责任条款。我国各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主要体现在除外责任条款。除外责任条款是免除保险人未来所负的赔偿责任的条款,其目的在于明确合同责任,防止不必要的纠纷。这种除外责任条款一般分为原因除外和损失除外。原因除外责任条款是约定保险人对特定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例如,《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将战争、军事
    2023-06-06
    77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由保险人负责船舶、货物、运费及有关利益因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的签订一样,也要遵循要约—承诺程序,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更多>

    #海上保险合同
    相关咨询
    • 确保保险合同和一般保证合同的区别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05
      有差别。 一、合同书的行为主体不一样。 确保保险合同的行为主体包含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公司。在其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就是此案买车借款协议中的借款人和债务人。涉及到确保保证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债务人、借款人和担保人。保险公司执行保险条款以扣除保险费用为前提条件,而担保人执行确保义务则不用溢价增资标准。 二、合同书的內容不一样。 保证保险做为一种商业保险方式,是以转嫁给受益人(即债务人)所遭遇的被
    • 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什么,与一般的保险合同相比有什么特殊性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于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海上财产及其利益、运费和责任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害,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根据约定的条款和数额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因此,海上保险合同是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只是和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相比,更具有其特殊性,如保险标
    • 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怎么确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怎么确定我国实际生活中办理保险的程序是这样的: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项后,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申请书后进行审核,再向投保人签发盖有本公司印章的正式保险单,该正式保险单无须投保人签字。二、保险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实际生活中的这种程序,其法律依据是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
    • 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是多久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5
      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一般以航次或月、年为期间。以航次为期间的称为航次保险,以月、年为期间的称为定期保险。绝大多数的货物运输投保航次保险,少数长期稳定的货物运输才可能投保定期保险。多数班轮、船东和定期租船人投保船舶定期保险,只有航次租船的租船人才会投保船舶航次保险。保险期间一旦确定,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从而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
    • 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怎么确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3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在实践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 1、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2、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按照投保人会计帐目最近的帐面价值确定。但无论那种方法,保险金额的确定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