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首付可不可以拿到房屋钥匙再还贷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31 11:24:40 479 人看过

一、交了首付可不可以拿到房屋钥匙再还贷款

交了首付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不可以拿到房屋钥匙再还贷款。购买现房的交了首付,一般在贷款批下后办理房屋交接、拿取钥匙;购买期房的交了首付,一般在贷款批下后和交房后、拿取钥匙。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可不可以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不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不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首付交了贷款办不下来可不可以退房

首付交了贷款办不下来,可不可以解除合同,退房退款,但是要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中对贷款不批的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则处理:

(1)开发商的原因: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购房者的原因: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3)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拿到的贷款不可不可以实现,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合同上又没有约定的。购房者可不可以起诉并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并确实无力购房,要求开发商发还首付及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可不可以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不可以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不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可不可以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不可以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不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三、商品房首付交了可不可以退款

1、商品房首付交了是可不可以退款的。买房付了首付,说明已经签了合同了,就已经具备法律效力了。

2、如果是购房者个人原因想要退房的,可不可以和开发商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按照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处理。

3、如果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不可以退房,并且要求卖方退还首付款。

4、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购房合同的,可不可以退房,并且退还购房款。

5、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合同解除的,买方可不可以退房,并且退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可不可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不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不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不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n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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