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2)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二、办理材料
设计方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1、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或专用报审章,注明总负责人、校对人员和审核人员等;
2、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包括对文物周边景观影响和文物本体安全影响,必要时提供报建工程效果图、视线分析图及施工图等。若新建工程对古建筑产生振动影响,如道路、桥梁、地铁、铁路等,需提供工业振动对古建筑影响的评估内容);3.1:500或1:1000地形图,图上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报建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
4、报建工程平、立剖面图;
5、土地使用证及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若是修改后的方案,应提供修改内容列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及编制单位公章;
7、若该文物保护单位已编制并公布了相关规划,应附上规划文件。
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南澳分厅(网址:http://na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凭证》。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凭证》。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同意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批准文件》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该予配合。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凭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同意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批准文件》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该予配合。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文化广场北侧人社大楼1楼县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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