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是一定诉讼职能的主要执行者,可以影响一定人的诉讼关系,对一不定式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和结局能起决定性的影响或作用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是诉讼主体。换句话说,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是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辩证统一过程。控诉职能,就是负有收集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揭发、指控被告人有罪,旨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机关或一定人的功能。辩护职能,就是被指控的人针对指控内容进行反驳和申辩的功能。审辩职能,就是国家审判机关用特定的方式审查、核实案件案件的事实,并依法用出裁判的功能。
我国刑事诉讼活动是,当犯罪事件发生后,首先由控诉职能的担负者进行诉讼活动。在揭露并指控被告人后,被指控者可以进行反驳和申辩,于是出现了辩护职能。在侦查和提起公诉阶段,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矛盾和斗争,规定和影响了诉讼的向前发展。公诉案件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经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后,审判职能就产生了。法庭审理把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职能的诉讼活动交织在一起,在法庭审理中,担负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一方面自己积极主动审查、核实案件事实;另一方面组织并主持控诉和辩护双方进行发问、质证和辩论,让双方充分提供材料,发表意见。在这个基础上确认案件的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任何一个诉讼职能的执行,都由一定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承担,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任何一个诉讼参与者都是为实现一定诉讼职能,为一定诉讼职能服务的。因此,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首先是对一定诉讼职能的执行能起主导作用。这是刑事诉讼主体的基本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就没有资格成为诉讼主体。
第二,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主要诉讼权利。凡参与诉讼活动和机关和个人都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关尽相应的义务。但是,由于它们在诉讼中地位不一样,法律赋予其享有的权利也不同。作为诉讼的主体,应享有主要权利。主要诉讼权利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具有影响一不定式人诉讼关系的权利。作为诉讼主体,根据执行某种诉讼职能的需要,依法台以指定或要求一定的人执行一定的职能,成为诉讼参与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更换(或者要求更换)、终止有关人员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
(二)对一定的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和结局肯人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规定,刑事诉讼的程序有: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各个程序不仅表明那个阶段的诉讼关系,而且标志着诉讼发展状况。各个程序的产生、发展的结局,都离不开一定的司法机关和一定的诉讼参与人活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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