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虚假广告一案的案例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09 19:02:25 448 人看过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市工商局分局的执法人员在网上进行企业巡查时发现:A公司在电子商务平台网站上宣传自己时称:本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员工人数为100----200人,年营业额为2000万元----5000万元,产品主要销往港澳台、北美、南美、西欧、东欧、东亚、中东等国家或地区。后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A公司实有注册资本50万元,从未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员工人数也只有10人,年营业额仅有200万元左右,公司本身并无进出口经营权,根本未对外出口过产品。据此某工商分局决定对这起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经过办案单位多次的调查取证,并与有关业务科室多次探讨,最终认定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平台网站上,谎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将原来只有10人、年营业额200万元的经营规模,加以数十倍的夸大,通过网络广告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虚假宣传,来达到提高公司社会形象的目的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条、第4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3条之规定所指的虚假广告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7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做出处罚。当事人没有异议,均按时履行了处罚决定。

二、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一种利用广告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处罚。A公司为了扩大影响力,提高社会知名度,故意夸大自身的登记注册信息和商品信息,使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误以为A公司实力雄厚,社会知名度很高,从而产生信任,进而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责令A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是一种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A公司在网络广告中宣传的注册资本、员工人数、营业额等内容不真实,含有虚假的内容,严重误导经营者和消费者,属于《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规定中的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或处以广告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n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n(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n(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n(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n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n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n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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