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附加刑如何适用与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3 17: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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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等五种类型;
而附加刑则涵盖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财产三个方面,针对外国人犯罪的情况,还可依法判处驱逐出境。
在实际操作中,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亦可与主刑共同附加适用。
例如,若主刑为管制,且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将与管制的期限完全相同,并行执行;
若主刑为有期徒刑或拘役,则自执行完毕或获得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过程中,罪犯同样无法享有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犯,其政治权利将会被永久剥夺;
至于涉及到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驱逐出境的处罚,或者直接在判决中明确驱逐出境的决定。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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