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执法过程中不开单就罚款是违法的。罚单上要写清违法的时间,地点,事实等,还应标明要是不同意处罚,可以走什么途径等信息。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城管总队、水管处:
为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程序,完善暂扣物品的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物品行为,加强对暂扣物品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对暂扣物品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并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
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行为、联合执法等行动中确实难以现场清点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暂扣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由旁人见证签名或摄像取证。
当事人脱离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将其遗留物品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的物品,应是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
第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暂扣物品中发现属于违禁及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另行处理。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暂扣物品专用仓库,有专人管理,并建立入、出库登记制度。
暂扣物品应当及时入库。暂扣物品入库时,专管人员应当对照《暂扣物品告知书》,一一核对暂扣物品,并由执法人员和专管人员签字,办理入库手续。
物品出库应当经同级城管执法部门领导的书面批准。由专管人员和执法人员核对物品后办理出库手续,并写明出库时间、物品的去向等。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开具《暂扣物品告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自收到《暂扣物品告知书》之日起一日内,其他物品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暂扣物品后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被暂扣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暂扣的,城管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暂扣。
第八条当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的公示栏中对该暂扣物品清单予以公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公示期为一日,其他物品公示期为三十日。公示期满,当事人仍不接受处理的,经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该暂扣物品可按第九条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有拍卖价值且可以拍卖的物品,交拍卖行拍卖。
(二)蔬果等鲜活物品视情捐助公益事业单位或交由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销毁。
(三)属国家保护的文物交由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四)金、银(不含金、银饰品)交由黄金管理部门收购。
(五)杂货类物品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交由废品收购部门收购,其他作废弃物处理。
(六)书、画及杂志等刊物交由区、街道(镇)阅览室或者少年宫、图书馆处理。
(七)其他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拍卖等处理所得价款全部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条暂扣物品和无主物品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按月公示暂扣物品、无主物品的处理情况。同时填写《暂扣物品处理单》,与入库、出库登记一同归档,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一条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当月的暂扣物品统计报表在次月十日前填入上海市城管执法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2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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