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公开宣判的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例外情况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一、法律规定
1、《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2、《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二、公开审判的意义
1、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2、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
3、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4、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
三、公开审判原则的适用范围
审判公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特殊情况外的案件。但如果当案件的公开审理可能危及社会安全利益或损害公民的基本人权时,则不应公开审判。审判实践中,对于审判公开,法官大多机械地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来操作:
1、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定期宣判的案件,也应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开庭审理和宣判时,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道。
2、凡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除了休庭评议之外,其他的审判环节一律公开。
由于危险驾驶并不属于涉及到他们的隐私,也并没有危害到国家的利益,司法机关在公开审理时,必须要遵守既定的原则,否则参与审理的一切司法职员,是会受到处罚的。对于危险驾驶的驾驶员,一定会被吊销驾照,同时永远不得再次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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