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使用范围相同,凡是能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不能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适用。对于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什么情况下选择监视居住,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则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但是在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提不出保证人,又交纳不起保证金时,才采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度比逮捕轻的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与逮捕不能同时执行,只能择一而行,但在一些情况下,监视居住也是可能转为逮捕,当然此时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否则不能直接进行转化。一般在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候,同时情节也比较严重,那么可以从监视居住转为逮捕。监视居住被依法转逮捕之后,那么就会将嫌疑人、被告人送入看守所,进行羁押,但要在这并不代表被收监。至于之后是否会被定罪判刑,具体要怎么处罚,会不会被判缓刑。这其实与有没有被监视居住不存在关系。不过,要是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同时之前又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则可以折抵刑期。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有什么不同?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这两种强制措施时都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
那么,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
哪个更严重呢
监视居住更严重,因为要随时受到监视,不能离开住所。
取保候审比较自由,只要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就可以随意行动。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二者比较、
一、适用条件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监视居住: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可以申请,它申请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
但监视居住不可申请,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决定。
当然,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最后还是由公安、检察院、法院三机关之一选择决定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选择适用保证人保或者保证金保以及适用保证金的数额等。
然后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三、执行地点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
而监视居住除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障碍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四、应遵守的规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而执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五、违反规定的后果已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对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并视情形而言,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的期间一般是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
不同阶段,重新计算)对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期间一般是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
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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