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造成严重后果是不是结果加重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5 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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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结果加重犯”又被广泛地称之为“加重结果犯”,这一犯罪理论在法律条例与刑法典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此种情形是指,当某个犯罪行为已经依法进行定罪量刑之后,但由于行为人对于可能会出现的严重后果抱有预知却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终导致了极为严重的结果出现,此时法律便按照这种加重后的结果来进一步提升行为人应受处罚的法定刑幅。这种加重法定刑的方式,相对于该犯罪行为基本类型来说,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要远远超过基本犯罪的法定刑。
换言之,如果在刑法典中并未对法定刑作出相应的加重调整,那么即使行为所引发的结果极端恶劣也不能够归类为结果加重犯。举例说明的话,倘若一个人实施了强行侵犯女性并造成了伤害,那么因为刑法作出了相应的加重法定刑,他就可以被视为结果加重犯;但是,倘若一个人实施了强制性的猥亵和羞辱女性并对其实施了伤害,若因刑法并未对法定刑进行相应的加重,那么他就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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