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三万是否属于失信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03 14:10:05 293 人看过

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当被纳入个人一般失信行为:1.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含)或者累计6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2.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被市公积金中心发现或已办理提取,经市公积金中心批评教育后,即时全额退回的;3.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因此,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个人一般失信行为。

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当被纳入个人一般失信行为:

1.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含)或者累计6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2.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被市公积金中心发现或已办理提取,经市公积金中心批评教育后,即时全额退回的。

3.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一般失信行为。

什 么 情 况 下 会 被 视 为 失 信 行 为 ?

失信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况将被视为失信行为:

1.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利益。例如,恶意拖欠债务拒不履行合同、欺诈他人等行为。

2. 恶意逃废债,拒不履行债务。欠债人通过各种手段延长还款时间、降低还款金额等方式,逃避债务的履行。

3. 拒不配合法院、仲裁等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例如,拒绝履行法院的强制执行、拒不接受仲裁裁决等行为。

4. 多次失信,屡教不改。例如,失信被执行人多次违反法律规定,且不配合解决。

5. 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应当珍惜信用,遵守法律法规,如有失信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社会大众也应该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和谴责,共同维护社会的诚信秩序。

以上是关于个人失信行为的规定,其中列举了三种情况需要被纳入个人一般失信行为。这些失信行为包括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逃废债和拒不配合司法机关的判决等行为。当事人应当珍惜信用,遵守法律法规,如有失信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社会大众也应该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和谴责,共同维护社会的诚信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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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2日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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