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欺诈防范是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1 08:45:59 85 人看过

一、买卖合同欺诈防范是哪些

买卖合同的欺诈防范: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2、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5、注意恶意履行的防范。

6、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是单务合同吗

买卖合同并不是一种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对称。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例如赠与合同等。

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对称。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例如赠与合同,赠送人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取得赠送人交付赠品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其他如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单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单方法律行为则是单方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三、买卖合同是哪些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即需要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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