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区信息公开条例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2 07:09:16 62 人看过

上海闵行区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推进体制)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

区(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工作机构)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六条(公共利益的维护)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报告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七条(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行政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等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条(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

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

第十二条(不予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指南和目录)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主动公开的途径

第十六条(政府网站)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开;本机关尚未设立政府网站的,应当通过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政府网站公开。

第十七条(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在市或者区(县)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编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或者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第十八条(政府公报)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

市政府公报通过指定的书报亭、书店、邮局免费向公众发放,并在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

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二十条(其他公开途径)

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协助和便利)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开的,区(县)政府可以设立本行政区域的集中接收申请窗口,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答复)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四条(获取方式和载体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自身信息的获取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制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二十七条(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收取前款规定的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当免除收费。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章监督和救济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公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市其他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考核)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化部门、人事部门等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社会评议)

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化部门组织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

社会评议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法定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政府信息向档案馆移交)

国家档案馆接收行政机关依法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其公开适用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原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国家档案馆。

第三十六条(经费保障)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23: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7---21条的内容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
    2024-02-04
    149人看过
  • 宁波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发布应当采用哪种方式?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一般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同时也可在征收范围周围较为醒目、便于查看的地点张贴,同时还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由此可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仅仅是将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决定的征收事项,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变成了公告,将其内容予以公示,其本身并不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相关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2023-06-15
    185人看过
  • 上海契税暂行条例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上海契税暂行条例主要内容有哪些(一)、契税标准1、家庭购买首套90平以下1%;2、家庭购买首套90平以上1.5%;3、家庭在沪有一套房产则按照3%征收。值得一提的是,新政规定:契税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分别征收。例如:产证上有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名字。父母有另外一套房,子女家庭没有,现在是契税不唯一按3%征收。而新政实行后,父母份额交3%;子女按照其份额的1%(90平方以下)或1.5%(90平方以上)征收。从全部3%,变成子女的1%或1.5%征收,实现了税负的减少。(二)、上海唯一住房契税新政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三)、上海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新政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
    2024-02-02
    165人看过
  • 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本篇文章将向大家介绍企业应如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公开披露以下各项重要信息:(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所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金额、注资日期以及资金来源渠道等详细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等重大股权变更事项的相关信息;(3)有关行政许可证书的获取、变更及延续情况的具体信息;(4)关于知识产权抵押的登记信息;(5)因违反国家法规而受到限制的信息;(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要求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企业应该公开披露的各类信息,企业有责任在信息生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有权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公示工作。同时,企业也应对其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与时效性负有完全的责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
    2024-05-06
    123人看过
  • 青田县信息公开公告包含哪些内容?
    为了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就需要限制国家行政机关职员的职能,对于民事主体来说,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浏览当地关于信息公开的公告等,了解当地政府的工作,各地的公告内容可以反映当地的一些事实,青田县信息公开公告包含哪些内容?青田县人民政府公告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县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该项工作将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划转市容环境卫生等21个方面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实施。现就第一批有关职能划转事项公告如下:一、划转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四)《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五)《关于丽水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
    2023-06-03
    451人看过
  • 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是怎样的?
    一、概念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三、公开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
    2023-04-13
    282人看过
  • 上海闵行区工伤鉴定
    1、用人单位应当在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30日之内提出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携带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起的1年内提出认定申请。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发出通知书。对于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中对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认定决定后,在10个
    2023-06-20
    318人看过
  • 上海装修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上海装修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姓名、联系地址、电话;2、装修工程的位置、面积和施工工程;3、承包方式;4、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及金额;5、施工依据及竣工、质量验收标准;6、装修工程期限及违约责任。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一、工程逾期期限怎么算施工单位逾期未完成工程建设的,逾期时间从工程项目约定完工时间开始计算,直至到工程完工的时间为逾期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二、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有哪些呢建
    2023-03-07
    475人看过
  • 政府公开征地拆迁案件的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一、政府公开征地拆迁案件的信息包括哪些内容政府公开征地拆迁案件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征地批文及公告:包括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以及征地告知书和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以及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3.拆迁许可证及相关文件:包括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以及拆迁人提交的拆迁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4.拆迁补偿协议:包括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以及协议的履行情况。5.拆迁纠纷处理情况:包括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情况,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对纠纷的处理和裁决结果。6.其他相关信息:如政府对征地拆迁的政策法规、相关通知、工作报告等。二、政府公开征地拆迁
    2023-11-26
    89人看过
  • 海淀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法获取公开主体制作、保存的有关政府信息。一、负责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单位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有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机关,具体包括市和区、县、乡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地震局、气象局、银监局、保监局等单位;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像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申请公开海淀区政府信息的方式1、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当面向海淀区政府,海淀区有信息公开职责的委、办、局,街道、镇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均设在各单位综合办公室。2、电子邮件申请在http://www.bjhd.gov.cn/govinfo/index_bd.html下载申请表,填写完整之后发送至邮箱xxgk@mail.bjhd.go
    2023-03-26
    500人看过
  •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条例规定包括哪些内容1、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2、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3、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4、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5、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等。二、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二者权利有什么区别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法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在符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带有创制性的规定;并且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情况下,对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作出行政法调整。
    2023-06-19
    285人看过
  • 保密条例十不准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我们严禁涉秘人士任意向任何涉及组织或个别人士披露涉密资讯;其次,非涉密工作人员不允许通过任何借口或者途径获取对于隐私信息的未经授权地理解;第三点,禁止在手机通话或普通电话交谈中涉及到国家秘密敏感性的话题;同时,还需严格控制涉密电脑连入互联网;此外,涉密U盘、移动硬盘以及光盘均不得链接至那些能够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设备;再者,严禁在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直接处理涉及到国家秘密的重要文件;而针对具备无线网络功能的计算机设备而言,亦应避免用于处理各类涉密性文件;同样,未经加密装置的传真机亦不能被用来传输涉及到国家安全的文件资料及信息;接着,严禁无权复制、摘录、销毁或者是保留私有涉密文件资料的行为发生;最终,无论出于公事还是私事,涉密文件和保密业绩必须禁止携带出办公场所或者家中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六条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2024-08-18
    264人看过
  •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包括哪些内容
    能源对于我们的生产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能源是不可再生的,因此,节约能源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它有利于我们人类活动的持续性,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适应这一现状,促进能源的节约,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我国政府依法制定了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包括哪些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城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国务院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和审查有
    2024-01-17
    470人看过
  • 平度国土局信息公开包含哪些内容
    一、平度国土局信息公开包含哪些内容平度国土局信息公开包含的内容有政策法规?重要规定;各部门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收费规定?服务承诺等事项;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上级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及执行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有关事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二、信息公开的流程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
    2023-06-03
    5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信息公开包括哪些内容,法律有哪些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3-11-01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内容包括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1-06-02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
    • 上海公司职务包括哪些内容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1-10
      一、上级部门:董事长、总经理、总经理秘书。 2、财务部:财务总监(主管)、会计(总账会计、成本会计、交易会计)、出纳。 3、人事部:人事经理(主管)、人事助理、文员。 四、市场部:销售经理、销售人员。 五、采购部:采购经理.采购文员。
    •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5
      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将公民个人信息从身份识别信息扩大到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
    • 海关实施条例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