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对待。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被解除时,当事人一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2、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
3、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一、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吗
通常情况下不会产生财产共有情况。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同居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
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利润;如果查明属于共同财产,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
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相应的份额的视为等额共有。
同时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二、诉讼离婚法律后果
(一)离婚在当事人身份方面的后果
婚姻关系的终结导致配偶身份的丧失,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方面的后果
离婚导致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终止、夫妻相互间继承权的丧失以及引起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不动产分割是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重点与难点。
(1)夫妻共有房屋的归属和分割。如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权属。应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二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所负的债务。凡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两个方面去考量:
(1)时间性。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以下情况除外:①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目的性。通常情况下,该类债务是为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仍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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