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6:01:08 412 人看过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福州市建委:

榕建施(1990)024号《关于“三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缴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闽建房(87)006号《关于颁发福建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7)闽建经字52号《关于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上级管理费上交办法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和闽政(88)22号《关于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对从事专营或兼营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屋销售的企业或单位。上缴上级行业管理费的经费来源、收费标准、上交办法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开支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适用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企业。

“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未按规定计算经营管理费的,其上级行业管理费可按工程成本和征地拆迁费合计数的0.5%提取,并按规定比例直接上交省、市、县行业管理部门。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群众治安防范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是指县(区)、街道、乡镇组建的治安联防队(巡逻队)、治安调解办公室和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的治安保卫委员会。

第三条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受县(区)、街道、乡镇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群众治安防范组织以开展护街、护厂、护校、护楼、护院、护村等主要形式的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落实群众性防盗、防火、防破坏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活动,维护当地的治安秩序;

(三)保护事故、案件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及时将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帮助教育,对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

(五)疏导和调解民间治安纠纷,向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群众治安防范人员必须思想作风正派,热心治安工作,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身体健康,有一定政策法律知识。

群众治安防范人员的聘用,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治安保卫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六条群众治安防范组织及其成员应该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以维护社会治安为已任,禁止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群众治安防范组织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纪律、教育培训和考核奖惩等制度。

第八条群众治安防范组织及其人员,不能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但可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群众治安防范人员不着警察服装,不配发武器,在当班执勤时应佩戴省公安厅统一制作的标志。经公安机关批准,当班执勤可配带护身器械和通讯工具。

第九条治安防范人员执勤时,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法程序,对下列情形进行盘查:

(一)携带可疑物品的;

(二)行为诡密的;

(三)深夜游荡街头、行迹可疑的;

(四)有携带、贩卖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嫌疑的。

第十条治安防范人员遇有下列情形,应将现行违法分子扭送公安机关:

(一)聚众斗殴,持械行凶,伤害他人的;

(二)盗窃、抢劫、抢夺公私财物和强奸、调戏侮辱妇女的;

(三)赌博、卖淫、传播淫秽物品或进行其他丑恶活动的;

(四)破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的;

(五)正在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第十一条提倡公民对社会治安尽义务,提倡群众的事情群众办。群众治安防范组织的活动经费和聘用报酬,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向受益单位或个人集资,不足部分可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治安防范组织可组织治安防范人员参加人身保险,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十三条对积极参加群众治安防范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取得显著成绩,或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案件有功的单位、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对治安防范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严肃处理。违反治安防范组织的工作制度、纪律,经教育无效的应予辞退;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组建的群众治安防范组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福建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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