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规定了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定义、原则、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等。目的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为了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相关标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应当制定管理规约,而管理规约应当明确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业主大会会议的议事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业主大会会议的议事费、管理规约的修订程序、管理规约备案程序、管理规约的效力等内容。同时,管理规约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且占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比例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决定。因此,业主大会在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时,需要遵守上述法律程序并得到业主的同意。
综上所述,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在制定和实施管理规约以及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时,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得到业主的同意。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例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同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享有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代表,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管理规约是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应当明确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等内容。同时,业主大会在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得到业主的同意。
《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为了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规范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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