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以后重新批捕的情况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并在执行后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内,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哪些规定?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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