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发布医疗事故取证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0:03:58 295 人看过

发文单位: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

文号:沪价费[2002]56号

发布日期:2002-8-15

执行日期:2002-9-1

各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核定医疗事故取证材料复印(复制)及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医疗事故取证材料复印费收费标准

(一)A3、B4复印纸每张1.00元。

(二)A4、B5及其他复印纸每张0.50元。

二、复制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按摄片材料进价加30%的标准计收。

三、医疗事故尸检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尸检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尸检申请的一方支付。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市级医学会鉴定费为每例3500元,区(县)医学会鉴定费为每例2500元。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

五、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执收单位实施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向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七、接本通知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注册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规定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沪国税流[1998]8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26号《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牌号烟支规格最低计税价格

中华25&acte;(64+20)硬条翻盖22500元/箱(90元/条)

中华25&acte;(64+20)全包装22500元/箱(90元/条)

红双喜25&acte;(64+20)硬条翻盖6750元/箱(27元/条)

红双喜25&acte;(64+20)全包装6500元/箱(26元/条)

牡丹25&acte;(64+20)硬条翻盖4500元/箱(18元/条)

牡丹25&acte;(64+20)全包装4500元/箱(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进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计税价格调整后,补缴的税款应在1998年6月30日前解缴入库。

对本通知未核价的甲类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若实际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应上报我局报总局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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