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五保户的定义是什么
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五保户”常见于我国的农村地区,这种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的一贯原则,是社会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二、五保户的土地村里有没有权利收回
五保户的土地,经过对方的同意,村里是有权利收回的,五保户也是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而且,五保户的承包地不能强制收回,只有在征得五保户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其承包地。一般五保户已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不愿再耕种土地的,其土地由身为供养人的村集体收回耕种。如果五保户的亲属要继承其财产,或依法可耕种其土地,村集体支出的五保费用由其亲属赔偿。大多数情况下承包地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如果土地是村上的,那就由村里收回。
三、五保户在什么条件下才撤销
老年、残疾有生活来源后,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后,未满16周岁的村民满16岁后,丧失五保户资格。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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