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的过失程度、过失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裁判。
建设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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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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