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佳证据规则指的是什么?
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二、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及条件是什么?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扩展了最佳证据适用文字材料的范围。最佳证据队则的适用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当一方当事人将文书作为证据来证明文书本身时,或者将其内容作为案件的直接依据使用时,才适用该规则。
2、载体的形式不限于纸张,各种不动产和动产都可以成为最佳证据规则的载体形式。
3、不再单纯适用物证。对物证的特征,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或现代科技手段,如相片、录像等向法庭展示。如今社会已经将其扩大到现代科技证据形式,如电子计算机的衍生品。
4、是否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法官具有裁量权。例如,当法官认为复制件可以反映案件的真相是时,或证明对象并非文书内容时,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来选择是否需要适用最佳证据规则。
三、最佳证据规则在我国如何完善?
根据上述这些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对最佳证据规则给予了一定关注和重视,但从证据法制的原则出发,现行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规则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可以试图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扩大证据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为了防止由于可采信过于严格而减少证据,有必要立法来规定文书的范围扩大至录音、照相、计算机系统等方面。对于书证也不应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书面文件,对电子证据方面应明确规定。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延伸有关概念的外延。
2、明确规定可以不提供原件而采用第二手证据的原因。只有法有明文规定才好处理,才能达到诉讼上追求的公平正义。
3、明确规定不提供原件的后果。在可以提供原件,必须提供原件的情况下,要在法律上明确其后果,否则最佳证据规则的操作势必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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