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设立和生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4 17:14:37 347 人看过

一、质权的设立和生效

质权的设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

质权的生效条件是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质权设立的范围有哪些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一般是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质权和质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质权和质押权没有太大的区别,而质权与质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押是指设定质权的法律行为,质权是指质权人的权利;质押是质权产生的原因,质权是质押引起的法律后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行为被称为质押,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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