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清理拖欠工程款目标责任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0:09 444 人看过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行政一把手签订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要求各盟市及有关部门“到2005年底,确保清理拖欠工程款达到80%,其中政府工程项目达到90%;到2006年底,确保清理拖欠工程款达到100%。”目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进展缓慢,据全国工程建设网上有关数据反映,截至2005年5月23日,全国清理2003年底以前拖欠工程款比例达到55.83%,其中政府项目达到47.26%,房地产项目达到62.72%,其他项目达到59.77%。而我区的清欠比例仅达到33.23%,排全国倒数第二位,其中,政府项目27.28%,排全国倒数第四位,房地产项目30.00%,其他项目23.30%。与全国平均水平和《责任书》中承诺的清欠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为确保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目标按时完成,现就落实《责任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工,摸清底数,落实资金

(一)认真梳理,科学归类,明确部门和地方责任制。各级政府清欠办公室要将本地区上报在全国工程建设网上的所有拖欠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分别按照政府项目、房地产项目和社会其他项目逐一归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出解决方案。属自治区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清欠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落实;市政项目和房地产项目,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负责落实;政府用房,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负责落实;教育、交通、水利等行业的项目,分别由自治区教育厅、交通厅、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落实;社会其他项目,分别由业主及其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地方项目,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部门分工可比照自治区的做法。

(二)进一步摸清底数,逐项做好拖欠工程款的核实确认和还款计划的签订工作。截止2003年底,全区在全国工程建设网上申报的拖欠项目为2876个,已签订还款计划的1300个,未签订还款计划的1576个,已经发包人认可的拖欠数额29.65亿元,未认可10.1亿元。各级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建设单位偿还施工企业拖欠工程款的跟踪监控力度,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务于2005年7月底前完成全国工程建设网上项目申报拖欠工程款数额的核实和确认以及还款计划的签订工作。对未经发包人认可,施工企业单方申报的项目拖欠数额,要逐一查明原因,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核销、核减以及确认等工作;对项目拖欠核对无误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签订还款计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拖欠工程款项目逐项监督和检查力度,对限期未完成拖欠数额的核实与逐项签订还款计划工作的地区和部门,要在全区通报批评。涉及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要严肃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三)以清理政府投资拖欠项目为重点,认真履行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和具体措施。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书》的要求研究落实2005年度还款计划和资金筹措,并逐项落实到具体项目上,还款计划和资金筹措情况要在2005年7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清欠办公室备案。盟市在落实还款计划中有缺口的,自治区财政部门从其核拨给盟市的财政转移支付中先行垫付;自治区有关部门在落实本级还款计划中有缺口的,有在建或新建项目的,要暂停建设,拿出资金用于偿还拖欠工程款,仍有缺口的,从其核拨给建设单位的行政经费和补贴中垫付。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安排好年度还款计划,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清欠办公室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在安排年度还款计划有缺口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采取申请贷款、拍卖现有建筑物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有在建或新建项目的,要暂停建设,拿出资金用于偿还欠款,仍有缺口的,从财政部门为其核拨的行政、事业经费或补贴中先行垫付,直至完成年度计划为止。

(四)建立月通报制度,对清欠落后地区和部门建立督办制度。从本月开始,自治区将对各盟市和有关部门在全国工程建设网上拖欠工程款的偿还情况,实行逐月通报制度。排全区后3位的盟市,除在全区通报批评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办;总清欠率和政府项目清欠率低于50%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清欠办公室督办。

二、重点解决部分地区、部门及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选择一批拖欠绝对额较高、清欠比例较低和难度较大的地区和部门作为清欠的重点地区、部门及项目,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对个别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全面部署,强化督查

各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把网上申报的拖欠项目逐一分解到有关责任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政府工程的清欠,具体负责清理本级财政拨款及自筹的政府用房项目的清欠;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教育、交通、水利、建设(市政工程)等行业主管部门清理本行业政府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对口主管部门的清欠工作。各级教育、交通、水利、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并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对口行业主管部门的清欠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房地产开发工程的清欠,具体负责清理本级办理工程开竣工手续的房地产项目的拖欠;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对口主管部门的清欠工作。社会其他工程的拖欠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清欠,无主管部门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清欠。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属地管理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拟于2005年6至7月份对各盟市和部分旗县的清欠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责任书》贯彻执行情况以及还款计划的履行情况和资金的落实情况。

四、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建立清欠工作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强化部门联动机制,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按照有关文件和国务院2005年清欠工作要点的精神,各级政府要责成有关单位对申请新建项目业主所出具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凡有拖欠工程款记录或拟建项目资本金不到位的,通知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凡有违规操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好有关房地产项目实行担保、工程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力度,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工程款问题。

五、加强领导,强化部门配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齐抓共管,落实好自治区与各盟市和有关部门签订的清欠目标责任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把握好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清欠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完成清欠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全面完成国务院部署的3年清欠任务。

附件:

1.自治区拖欠工程款及清欠情况汇总表(按工程所在地分组)(略)

2.自治区拖欠工程款及清欠情况汇总表(按工程类别分组)(略)

3.已签订还款计划项目明细表(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23: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欠款相关文章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改建或新设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改建或新设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地价评估。办理地价评估,必须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地价评估。第四条改建或新设为上市公司的,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其他的应当选择具有A级或B级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前款所称A级和B级土地估价资格评估机构,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认可,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五条接受委托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持有者订
    2023-06-10
    217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推进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1998〕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机构改革前,将分散在各有关部门的社会保险职能,集中到自治区劳动厅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今年6月1日起,将自治区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和自治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制度改革职能,一并划归自治区劳动厅。二、自治区级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统一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划归劳动社会保险处,自治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厅公费医疗办和民政厅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处建制转移到劳动厅,机构名称暂时不变,待机
    2023-06-09
    216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办发[2000]5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自治区政府设立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负责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并负责国家稽查特派员来我区稽查时的协调、联络等工作。第三条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查。第四条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
    2023-06-10
    142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交通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5月24日关于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化解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对出租汽车行业影响的意见》(建城(2006)74号)精神,有效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进一步维护我区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为化解油价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顺利实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各地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认识石油
    2023-06-08
    490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精神,为做好我区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绿色通道建设绿色通道建设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对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沿线进行绿化美化。实施绿色通道工程,不仅能够保护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改善沿线生态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绿化美化向纵深发展,而且可以保证行洪安全和道路畅通,有利于沿线地区经济社会环境的改善和优化。全区绿色通道工程经过多年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到1999年底,绿化国道2624公里、省道1473公里,分别占可绿化里程的53.6%和49.4%;全区国道和省道绿色通道建设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里程为2083公里,占可绿化里程的27%;绿色县道4435公里、乡道2318公里,分别占可绿化里程的46.1%和25.5%;
    2023-06-10
    170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03-12-18执行日期:2003-12-18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保障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旗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区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全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至少应当有2人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行政复议
    2023-04-24
    31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社会保障资金(以下简称社保资金)审计监督,确保社保资金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保资金,是指国家及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依法征收和社会筹集的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资金。具体包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四)公共卫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五)住房资金;(六)社
    2023-06-04
    167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制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物价局、司法局,二连浩特市、满州里市物价局、司法局:为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中介组织作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重新调整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证明法律行为(一)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
    2023-06-06
    96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步伐,为我区新农村新牧区提供有力的支持,现就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包括农村客运站场和农村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是我区“十一五”公路建设的重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容。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投资190亿元,建设农村牧区公路4.6万公里,实现乡乡通油路、村村通公路的目标。二、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除国家补助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区和项目所在盟市、旗县共同筹集,其中,国家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工程直接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列入农用地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为节约用地,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应尽可能利用旧路进行改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
    2023-06-08
    360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直区直单位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加强土地权属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党政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区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力进行依法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登记范围(一)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和自治区直属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自治区各部门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及办事机构等使用的国有土地。(二)中央直属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三)驻军、武警部队、铁路、民航和自治区直属各监狱使用的国有土地。(四)土地权利人使用的跨盟市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应纳入自治区所属单位用地管理的其它国有土地。二、土地登记时间和权力人职责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3年6月30日止,为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力的登记时间。因故不能如期登记的,要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内向指定的土地登记机
    2023-06-10
    5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2005年6月14日)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建
    2023-06-10
    286人看过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市荒漠化和沙化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市荒漠化和沙化监测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荒漠化和沙化监测工作,是做好防沙治沙工作的基础,是制定防沙治沙政策、编制治理规划、确定治理措施的重要依据。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明确监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成立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技术文件,理清工作思路,做好监测及相关工作。二、赤峰市第三次全市荒漠化和沙化监测工作由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时间。三、全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明确职责和权限,层层落实监测任务及责任;加强监测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监测质量;加强监测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四、市直有关部门对承担监测任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要进行集中培训,对
    2023-06-10
    6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我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得到很大改善,路网等级显著提高,为自治区经济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受国家车辆燃油税改革的影响,部分有车单位和个人偷、逃、抗缴交通规费事件不断增加,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为确保我区公路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现就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国家交通和车辆费税改革方案实施前,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征收管理规定,按月或按年度包干缴纳各项交通规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交通规费征管和上路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二、各级交通征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上路上户对偷逃交通规费行为进行稽查,对拖欠、偷漏、拒缴交通规费等行为,要坚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对不能现场执行的,交通征稽部门可扣留其行车证件或车辆限期处理。对于抗缴交通规费,侮
    2023-06-08
    12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日期:2008-5-14执行日期:2008-7-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5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代主席巴特尔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一、《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办法》(1991年7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三、《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1992年4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四、《内蒙古自
    2023-06-07
    159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债务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欠款
    词条

    债务人欠货款,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订立欠条的话,债权人就需要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债权债务合同确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不只限于借条,还包括了双方的收据、书证、电子证据... 更多>

    #欠款
    相关咨询
    • 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放产假的通知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0-18
      产假最多17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80天。法律规定:《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生孩子的夫妇,女性享受80天的奖励假期,男性享受15天的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诉讼事宜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06
      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一)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受害人及近亲属的证明,如受害人系,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5、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被人与受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7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受理投诉的渠道、范围和条件,并为投诉人保密。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超过三个工作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 关于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4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资料怎么写有关政府拖欠工程款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5-06
      1、政府拖欠工程款的处理如下:与政府对工程欠款进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要求政府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到政府所在地或工程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