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7 18:40:11 215 人看过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本案究竟应按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还是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存在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某砖瓦厂为事实劳动关系,砖瓦厂与周某签订的协议是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周某与杨某不是雇佣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本案应按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调整这种劳务关系可参照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砖瓦厂与周某为经济承包合同关系,周某与杨某、熊某等人未订立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本案应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评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也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用工方式、劳动雇佣关系也出现了非常复杂的情况。随之发生的劳资纠纷也多了起来,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类纠纷的处理观点、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多种细分,其中第(7)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规定,工伤是指在生产、工作或去往生产工作岗位上负伤、致残、死亡三种情况。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应具备以下要件:1、劳动者与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劳动者的损害须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3、劳动者要有损害。4、工伤事故与劳动者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组织、经济形式不断出现,各种劳动雇佣方式也随之出现。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和合同关系,雇员同意为雇主工作,并根据雇主的指示工作,从而换取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而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雇佣合同,它具有规范性、固定性等特定,具有政府干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性合同。由于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如果政府过于积极地管制或干涉雇佣关系,其危险是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和市场调节的作用。此外,口头承诺或以默许形式订立雇佣契约的情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比较普遍,只要形成了连续性契约关系也应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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