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占地为10亩和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培训校舍能同时承担开展300人以上的培训。2)专用教室的数量、种类和功能,具备能适用于各学科教师培训的学术报告厅、多媒体教室、电子阅览室、普通教室、综合实验室、教育心理实验室、图书资料室等专用教室。3)各类报刊不少于80种,图书资料3万册(含电子图书)以上,音像资料总量不少于1500小时以上;图书音像资料三年内补充更新率15%左右。4设有附属学校或实验学校等教师继续实践基地,用于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等实践活动。5)建设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和能与互联网相连接的高效实用,开通双向视频授课系统,实现网上教学。具有百兆以上,带宽不低于100M,10M交换到桌面,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网络出口带宽不低于512K;配备浏览、资源存储等功能的专用服务器及保证其正常运行的UPS电源,实现共享教学信息。配备不少于60台能联网的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视频投影仪、卫星远程实时交互授课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配备符合远程教育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保证远程教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6)专职教师具有从事中小学教育3年以上工作经历。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占85%以上,研究生比例达到15%以上,7)领导班子要具备良好的管理水平、懂得教育规律,熟悉教师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8)能够保障机构建设经费、经常性经费、业务工作经费等。
二、办理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原件
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3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大埔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网址:http://wsbs.meizho.gov.cn/portal/index.action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教育部门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正式设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教育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申请人在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级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西环路180号教育局人事股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大埔县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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