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归还是否有权要求回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4 22:00:07 80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权利人收到遗失物时,应当向收件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取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要求保管遗失物等费用,也无权要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拾取人有义务在捡到他人的遗失物后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坏或者损失的,拾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由于收件人归还他人的遗失物时没有得到报酬,收件人在保管遗失物时只有重大过错,即故意和重大过失时,才对收件人的损坏和损失负责。如因一般过失造成拾得物损坏、灭失,拾得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归还遗失物要误工费

归还遗失物是否可以索要误工费,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社会提倡道德,不应将道德捧上神坛,那无异于“捧杀”,道德应当是接地气的,道德不能排斥个体的权益与合理诉求。对拾金不昧并送还的人而言,要对失物付出保管与送还的时间与经济成本,而这并不是捡拾者“天然”应当承担的,社会不能苛求捡拾者“毫不顾己,专门利人”。作为失主,对于别人归还失物应有感谢之情。从这一角度,失主将自己的失误成本转嫁给捡拾者,恐怕并不那么理直气壮。那么,如何判断归还失物的合理成本,而不是敲诈勒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需要管理者出台规定规范。比如,日本《遗失物法》第28条规定,“失主应支付给拾物者相当于该物品价格(中略)5%以上20%以下的酬谢金”。日本这一法规能否借鉴,会不会在中国引发争议,见仁见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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