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仲裁法律文书范围包括: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依当事人申请的仲裁财产保全;依当事人申请的仲裁证据保全;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国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书。
在国内仲裁中,根据仲裁法规定,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执行。对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机构的调解书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原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因为,和解协议虽对双方当事人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能与调解书同等而言,更不能认为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而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0831]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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