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征收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11:32:59 437 人看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配置补助费,按需配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配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公司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计算。需要配置的农业人口配置补助费标准是这块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征收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本条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如果需要配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配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的意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二OO四年七月)

为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贯彻“占补平衡”政策。现就我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属行政性收费。

二、征收对象(一)耕地开垦费。凡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土地复垦费。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三)土地闲置费。凡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一年内未利用土地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各类建设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三、征收标准(一)耕地开垦费:占用水浇地每亩征收2200——3600元;占用山旱地每亩征收1400—2000元。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土地开垦成本情况,分地区进行确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倍征收。

(二)土地复垦费:按每亩2000—3000元一次性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土地整理成本情况,分地区进行确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两倍征收;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费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的比例征收。

(四)重点项目用地的上述收费,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有优惠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属财政性资金,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收入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开垦和土地整理,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五、本意见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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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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