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系五金交电公司职工,2002年6月10日在搬运货物时砸伤腰部,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住院治疗和医疗期。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基本稳定,出院回家休息。到2003年10月,单位认为严某已超过医疗期,就通知其到公司上班。但是严某自行找到医院出具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未愈的证明,以腰椎疼痛不能工作为由,不到公司工作,公司无奈仍支付其工伤津贴。直到2004年3月,公司再次通知他上班,严某还以伤情未愈为借口不上班,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称为工伤医疗期,条例施行后称为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不遵守医疗期的规定是违反劳动纪律的。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受伤后停工治疗休息并享受工伤津贴的期限。多数情况下,经过系统治疗,伤情痊愈或相对稳定,或者根据我国目前的医疗水平和手段再没更好的治疗办法而丧失劳动能力时,就视为医疗期满。
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叫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严某私自找医院出具医疗证明并不符合规定,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不上班,是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对此,公司可以停发停工留薪工资,给予纪律处分。在停工留薪期间,有些职工长期泡工伤是错误的,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工伤保险政策不能保护这种错误行为。正确的做法是,停工留薪期满后,痊愈的按时上班,致残的,应按规定报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可以享受相应的因工伤残待遇,有的办理全残退休,有的在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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