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关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品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对违反法律上述规定的行为,应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依照本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或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除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即行政执法机关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要求生产者、销售者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外,对违法的生产者、销售者还应当追究以下法律责任:
(1)将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予以没收。
(2)罚款。罚款的幅度是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情节具体确定。
(3)没收违法所得。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对此违法收入应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4)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即对生产者、销售者具有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数量较大,次数较多,影响恶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除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生产者、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取消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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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2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指定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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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09认可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认可机构执行认可制度的情况、从事认可活动的情况、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作出说明。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认可机构的报告作出评价,并采取查阅认可活动档案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对认可机构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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