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讲述的是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性质和薪资待遇。他们不属于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是一种社会公益行为,不会获得工资报酬。对于表现较好的监督员可以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在执行职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当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助。
显然,民临督员并不属于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是一种社会公益行为,他们不会获得工资报酬。所谓工资是具有工作关系或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所享有的报酬。当然对履行监督作用较好的监督员可以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人民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当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助。
人 民 监 督 员 是 否 有 工 资 ?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就业,应当享有劳动报酬。而人民监督员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工资待遇。然而,关于人民监督员是否具有工资待遇的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从实际操作来看,部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可能会为人民监督员发放一定的补贴或者报酬,以保障他们的权益。但是,这些补贴或报酬的具体标准及发放方式,并未得到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
因此,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享有劳动报酬。然而,具体发放方式及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总之,虽然部分地方政府为人民监督员发放补贴或报酬,但这并不代表人民监督员具有工资待遇。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就业,应当享有劳动报酬。因此,人民监督员应当受到相应的工资待遇,具体发放方式及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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