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5:33:25 41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即可提出申请:1)符合供地政策;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3)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4)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办理材料

核对原件

核对原件

原件

原件

核对原件

核对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直接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接收到实施机关告知的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许可审查:

1)审查:科室业务人员对资料内容的整体性审查通过后呈报审核。

2)审核:副科长对资料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查,通过后呈报复核。

3)复核,科长对审核材料内容合规性,通过后呈报审定;

4)决定:经分管领导审查通过予以许可的,用地批准予登记并颁发用地批复。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许可审查:

1)审查:科室业务人员对资料内容的整体性审查通过后呈报审核。

2)审核:副科长对资料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查,通过后呈报复核。

3)复核,科长对审核材料内容合规性,通过后呈报审定;

4)决定:经分管领导审查通过予以许可的,用地批准予登记并颁发用地批复。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河源市红星东路205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河源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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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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