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程序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6:30:12 125 人看过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程序和法律依据是什么。“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是: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偿的给予补偿,然后拆除或者没收地上房屋及其附着物,不需要补偿的,直接拆除或者没收地上房屋及其附着物。没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直接收回土地。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才能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二)确需修改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的;(三)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审批机关认为需要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组织编制机关对省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进行修订前,应当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原审批机关;修订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镇规划,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专项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规划。未作实施总结或专题报告的,组织编制部门不得编制修改计划。组织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步:规划审批

由于规划内容和规划级别不同,审批权限也不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市、县两级有批准权限:

国务院负责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级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批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政府负责审批省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省会城市除外。

市政府负责审批县政府所在城镇的总体规划。

县级政府负责审批县级政府所在镇以外城镇的总体规划。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县政府编制的总体规划,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镇政府组织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步:公共规划城乡规划直接涉及公共生产、生活、产权等问题。因此,《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当依法公布城乡规划草案,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八条明确规定,城乡规划组织应当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落实总体规划,市、县、镇政府还应制定五年短期规划。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条件,报有关单位或者公司实施。第四步:拆迁许可项目承办单位或者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城市拆迁条例》规定的有关拆迁程序办理拆迁行政许可,取得许可后及时公告。第五步:补偿安置按照《城市拆迁条例》的规定,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依法按照市场交易价格对房屋、土地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确定的标准签订补偿协议给予重新安置。《城市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数额,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用途、用途,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等因素。”需要搬迁的被拆迁企业还应当提供搬迁场地,赔偿因搬迁造成的经营损失。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税金、剩余年度土地出让金由政府返还,价格标准按不同情况处理:因国家原因,如为了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四项费用要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返还,而土地使用权的返还要体现法律规定的“有偿”收回,增值土地应归土地使用者所有。第六步:补偿实施后,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土地并注销登记。根据新计划,政府确定土地用途,并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将土地转让给公众。原使用者仍有权参与竞价、拍卖、挂牌出让,但必须按照新的土地出让条件使用土地。第一步是查处违法用地并立案。根据权限或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土地使用者: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开发年限进行开发。两年未开始开发的;

3。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使用土地的,情节严重。应当作为违法收回国有土地案件立案侦查。无偿收回国有土地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处罚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履行告知、听证等法定义务,确保处罚的公正性。

第三步:免费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履行法定处罚程序的前提下,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有关赔偿事项。

第四步:执行收回土地的决定

决定作出后,告知被处罚人行政纠纷的救济方式。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复议、诉讼维持处罚决定的,处罚决定生效。被执行人执行后拒不履行的,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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