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仲裁程序还是诉讼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14:54 423 人看过

1995年3月,某村委与甲公司(港方)签订《厂房、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某村委将其位于新开公路南面的三层半厂房及相连的空地租给甲公司使用,租赁期为15年,并明确了租金的交付方式。同年4月,双方又签订《中外合作经营某玻璃有限公司合同》,合同中约定,在合作约定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申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同年5月23日,经批准成立乙公司。注册资本为345万港元,其中某村委出资72.88万港元(以厂房、场地和水电配套等国内设施作价投入),甲公司出资272.12万港元,用于合作企业所需设备、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盈亏责任比例某村委占21%,甲公司占79%。同年5月26日,甲公司又与某村委达成一份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实质上是甲公司独资生产经营的企业,其公司的厂房和土地是由某村委租赁给甲、乙公司。之后,双方约定付租金。但甲、乙公司在使用上述厂房和土地后,除交少部分租金外,仍未按约定付清租金。

不久,某村委以甲、乙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付清租金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两公司付清所欠租金39万多元。甲、乙公司在答辩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中外合作经营某玻璃有限公司合同》,但没有就双方签订有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本案是进入仲裁程序还是诉讼程序?

有人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理由是:我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是由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解决争议方式,仲裁协议一经达成,双方当事人即应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任何一方都应当信守协议。当事人既然协议选择了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就意味着自愿放弃了诉权。他们都必须对自己的理性负责,如果一方不信守仲裁协议,将协议约定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而从另一角度看,仲裁协议实际上排除了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从而保证了有仲裁协议即不得诉讼这一原则。而且本案中,某村委与甲公司约定,在合作约定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申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现双方发生了争议,就应按约定向有关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解决。

笔者认为,法院应受理此案。理由是:

(1)某村委有权支配自己的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可处分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上的诉讼权利。而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作出裁判,即由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从动态的角度看,法院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就本案而言,某村委向法院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两公司付清所欠租金,即属于租赁合同纠纷。但并未提出与两公司合作经营争议的事项。因此,法院可以就某村委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审理。

(2)甲、乙公司未对法院受理提出异议,可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这主要是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的应诉答辩即意味着其承认该法院的管辖权。此时该法院当然取得了对该案的管辖权。本案中,在某村委起诉后,甲、乙公司应诉并进行了实质性答辩且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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