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1:11:10 336 人看过

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这样确定的:1、刑事案件一般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2、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的适宜,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其中犯罪地是包括犯罪行为的预备地、犯罪行为实行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这些地方都可以看作是犯罪地的。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权规定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的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工。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划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并便于群众参加旁听案件。这里所说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

但是,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和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大或者影响大,或者可能判处缓刑,需要由居住地监督改造的等特殊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更便利诉讼时,可以交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其中所说的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在改革开放、人口大流动的今天,许多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是不一致的,因此,不能把居住地仅仅理解为户籍所在地。

结合《刑事诉讼法》当中第24条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都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的,当然要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话,那也是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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