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5:11 304 人看过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荒废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对荒废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荒废土地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荒地(含撂荒地)、荒山、内陆河滩、沿海滩涂以及废弃的铁路、公路、河道、沟渠和其它未使用的闲散土地等。

第三条荒废土地开发利用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可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基本建设。

第四条国有荒废土地的产权代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集体所有荒废土地的产权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为鼓励开发、利用荒废土地资源,在所有权不变的原则下,可以实行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办法。属国家所有的荒废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国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发利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或个人开发利用。属集体所有的荒废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联户和个人开发利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给国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发利用。

依法获准开发经营荒废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代表依法对土地行使占有权、管理权、发包权和处分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荒废土地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部门之间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利用荒废土地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编制规划。荒废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市(地)、县应对本地区荒废土地精心勘察,统一规划,制定年度开发利用计划。开发利用荒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规划,有计划地进行,防止因乱开滥用造成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破坏生态平衡;必须按批准或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八条荒废土地开发利用所需资金应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积极动员集体和个人投入资金、物资、设备、技术和劳力。地方投资重点应放在开发耕地上。市、县耕地占用税留成部分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地方每年投资数额由市,县财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财力和开发计划具体商定,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对开发荒废土地实行优惠政策。

(一)对开发荒废土地十亩以上,从事粮、棉、油、菜等农作物生产的,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开发难易程度、数量和质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费从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中支付。

(二)开发荒废土地为耕地或池塘,从事粮、棉、油、牧、渔业生产的,按规定减免农业税,三年内不负担粮油合同定购任务。

(三)有关部门应优先为荒废土地开发提供资金、贷款、柴油、机械、技术等各项服务。

(四)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在规定的使用期内和不违背合同的情况下,使用权可以转让和继承。使用期满后可以续订合同,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

(五)设立荒废土地开发奖励基金,对开发荒废土地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第十条开发利用国有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开发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一)所需资金来源;

(二)可行性研究材料;

(三)开发计划,包括开发面积、进度、用途和使用年限;

(四)土地开发利用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开发国有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开发者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其审批权限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开发国有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依法批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给荒废土地开发证。开发完成后由开发单位或个人向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者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列入统计年报。

第十三条利用国有沿海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的,应自养殖年度起缴纳土地资源费。凡使用地方投资兴建的工程设施,均应缴纳工程设施费。土地资源费和工程设施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土地资源费和工程设施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用于土地开发,适当补助土地开发规划、勘察、论证等活动经费不足,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开发利用长期不行洪的国有河滩、河道,应服从水利部门的利用规划,征得水利部门同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交农业税和提留款。开垦成耕地的,不计入耕地面积。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或个人开发利用集体所有荒废土地的,可以实行集体开发,分户承包;联户开发,联户承包;种田大户开发承包和个人开发承包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或个人开发集体所有荒废土地,由开发者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开发承包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并向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开发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国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发集体所有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实行联营,也可由开发者与土地所有者签订有期有偿使用合同。

实行征用的,按国家建设征地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在开发的土地上确需建设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和建筑物的,按国家建设用地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开发国有荒废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性建设的,实行有偿划拨,由用地者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划拨协议。有偿划拨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开发集体所有荒废土地用于建设,属于国家建设的实行征用,属于乡(镇)村建设的实行拨用。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报批,并支付土地补偿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不经批准擅自开发国有荒废土地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开发使用荒废土地的;

(三)造成水土流失、盐渍化和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

(四)对因开发利用荒废土地造成周围土地减产的;

(五)不履行合同,拒不缴纳有关费用的;

(六)使用期满,又不续订合同的。

第二十条国家建设需要时,可以对新开发利用的土地实行划拨或征用。划拨或征用时,必须向开发者支付开发投资、地上附着物赔偿和损失费。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应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非耕地补偿标准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因开发利用荒废土地签订的承包、联营、有偿有期使用等经济合同,应向当地公证机关进行法律公证。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02: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开发相关文章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自治区的专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机关(以下统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利保护技术鉴定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2023-05-29
    416人看过
  • 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县城镇管理,美化城镇容貌,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自治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运用于本县县城及建制镇。自治县境内的单位和公民(含流动人口)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县境内的单位和公民都有维护城镇基础设施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损坏城镇基础设施的权利,对制止和检举破坏城镇基础设施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管理。公安、工商、交通、土地、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助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镇管理工作。第五条凡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居住的单位和经营业户、居民户,均以左右邻为界前伸至路中心线,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其内容是:(一)包卫生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水、无积雪;保持城镇公共设施完好;遵守规定的卫生保洁时间。(二
    2023-06-10
    214人看过
  •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岫岩镇。补偿标准:区片价:40000元/亩;建设用地:40000元/亩;未利用地:32000元/亩。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兴隆办事处、雅河办事处。补偿标准:区片价:35000元/亩;建设用地:35000元/亩;未利用地:28000元/亩。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偏岭镇、新甸镇、黄花甸镇、前营镇、朝阳镇、大房身镇、大营子镇、哈达碑镇、红旗营子乡、药山镇、岭沟乡、龙潭镇、石灰窑镇、石庙子镇、苏子沟镇、清凉山镇、杨家堡镇、洋河镇、三家子镇、牧牛镇、哨子河乡。补偿标准:区片价:30000元/亩;建设用地:30000元/亩;未利用地:24000元/亩。
    2023-04-30
    100人看过
  • 鄂温克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自治旗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鄂温克族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规划、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土地,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旗依法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坚持对土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相协调,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放在首位。第四条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自治旗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城镇的土地;(二)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三)自治旗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使用的土地;(四)自治旗人民政府未确认给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荒山、滩涂、沼泽、河套等其他土
    2023-06-10
    467人看过
  • 乳源瑶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为防治水质污染,维护水质的良好状态,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质保护。第四条在河流、水库沿岸的企业和村庄,应当建立和完善废水、污水排放和处理系统。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第六条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后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机构进行有偿服务管理,并且接受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必须按照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排污口,并且安装污染物控制监测设备。弄玄虚第八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
    2023-06-06
    192人看过
  •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2006年3月6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除国道、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外通达乡、镇、村(自然村寨),可以行驶机动车辆的道路。第四条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管养并重、保障畅通。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领导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第六条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检查建设和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所
    2023-06-08
    213人看过
  • 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小城镇,系指自治县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第三条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土地、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小城镇建设必须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并重,并与自治县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体现民族风格和现代特征。第五条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已经批准的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需要
    2023-06-10
    179人看过
  • 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1994年4月30日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4年7月27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充分发挥森林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漾濞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林业是自治县的优势产业。自治县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发展用材林和经济林,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辖区的林业管理职能。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实行计划、生产、经营、资金相配套的管理机制。第四条建立健全林业教育、科研和科技推广体系
    2023-04-24
    454人看过
  •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拉市海高原湿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拉市海高原湿地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范围是云南丽江拉市海高原湿地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范围以拉市海为中心,界于东经100度06分至100度09分,北纬26度52分至26度54分间,总面积1002公顷。保护范围应设立界标,予以公告。第四条保护范围的管理必须坚持对高原湿地、生态环境、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实行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全年保护与季节性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第五条保护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对象是:中华秋沙鸭、黑鹳、白头鹤、黑颈鹤、灰鹤、大天鹅和海菜花等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第
    2023-06-10
    102人看过
  • 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环境监理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其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林业、土地、矿产、农业、水利、城建、工业、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每年6月的第一周为自治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来源:(一)县级财政每年
    2023-04-24
    440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2004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司法鉴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科学、客观、准确、公正、合法的原则。实行回避、保密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自治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活动。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和其他有法定鉴定职能的部门内
    2023-06-11
    182人看过
  • 玉树藏族自治州公路管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的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公路管护范围: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里程碑、路标、测桩、安全设施、养护设施、护路林木、养护料场、公路用地、专用房屋等。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公路管理工作。公安、土地、城建、工商、水电、农牧等部门配合做好公路管理工作。自治州境内的公路实行分级养护和管理,州至县道由州工交局负责,县至乡道由县工交局负责,乡至村道由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负责,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州、县工交局协助省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国道、省道的管护工作。第五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定期检查路况及其设施,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持公路的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通过能力。第六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民用
    2023-06-08
    158人看过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乡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乡道发展,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道是指自治县辖区内省道、县道以外的地方公路。乡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必须遵循“民需民建,建养并重;民建公助,多方筹资;民建民养,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县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或者以其他形式支持乡道的建设和养护。第五条乡道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第六条本条例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土、建设、水利、供电、通讯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乡道建设和养护所需资金,采取以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自筹为主,上级补助为辅的办法解决。乡道建设应当纳入镇国民经济和社
    2023-06-08
    474人看过
  •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县乡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提高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质量,加强路政管理,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的县道、乡(镇)道、村道、专用公路及其设施的管理。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道、乡(镇)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镇)道的建设和养护,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公路管理员。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土地、林业、农业、水务、环保、城建、农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县道、乡(镇)道建设列入国民经济计划。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县、乡(镇)财政预算。筹集的县乡公路建设资金、公路养护资金、拖拉机养路费,依法使用的集资和贷款,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规费的分成和各级财政部门的拨款,应当专项用于自治县
    2023-06-08
    64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开发主要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未利用土地开发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有效途径。 土地开发是通过各种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潜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扩大土地利用空间与利用深度,充分发挥土地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的过程。... 更多>

    #土地开发
    相关咨询
    • 丰宁满族自治县有名的律师有那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0-30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州.辛集分会:《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于2016年1月24日经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河北律师协会2016年1月26日。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冀律协20167号。为了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省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关于
    • 丰宁满族自治县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0-30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州.辛集分会:《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于2016年1月24日经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河北律师协会2016年1月26日。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冀律协20167号。为了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省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关于
    • 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起诉离婚在哪里起诉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0
      应当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
    • 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车辆违章到哪儿处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21
      丰宁满族自治县车管所。地址: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西区路56日。电话:0314-8036589。如果车主对违章处罚不认同可通过法律诉讼提出申诉。如果违反交通规则的当事人不服,应在收到异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警察部队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丰宁满族自治县律师哪家好? 收费标准最新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30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州.辛集分会:《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于2016年1月24日经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河北律师协会2016年1月26日。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冀律协20167号。为了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省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