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线索处置办法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1 14:43:59 90 人看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办法如下: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如下:1、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其他纪检监察干部违反规定影响公正执纪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或请示;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急需处置,或对某一问题的处置有不同意见,应按规定逐级请示汇报;2、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每年至少与机关各室、各基层纪检组织负责人进行一次谈话,了解其内部监督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机关各室负责人要定期与本室工作人员谈心,交流思想。发现干部在思想品德、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实行监督员制度。为保证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从委机关干部中聘请2名监督员,协助和监督干部监督管理工作;4、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的问题线索四类方式进行处置,并将结果及时向县纪委常委会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十二条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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