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渊源上讲,我国应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把检察权看作司法权或准司法权。与检察官的职能相适应,大陆法系国家对检察官的遴选有极其严格的要求。特点是:
1、对检察官的遴选有极高的专业知识要求。以实行法律职业一体化的德国和日本为例,公民欲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都要经过严格的专业法律培训和考试。德国的做法是:先学习约5年左右的法律,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后在相关领域进行为期2年的实习,再参加更难的第二次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通过后才具备成为候补检察官的资格。日本公民必须经过正规大学的法律本科学习,通过两次严格的司法考试后见习2年,再进行第三次司法考试,通过者方有资格成为检察官。
2、重视实践经验,有见习或实习的时间要求,并实行逐级晋升制,即:刚毕业的学生不能直接进高等检察院,只能在初等检察院工作,高级检察院检察官从初等检察院检察官中选拔出来。
我国检察机关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的遴选必须同样严格。目前这项制度存在以下缺点:
1、没有规定进入检察机关之前要有实习和见习的时间。虽然,新进检察院的大学生有下基层锻炼之说,但是不同于进入检察院之前的实习或见习。
2、没有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进入检察机关的必要条件,而只是作为任命初任检察官的条件。
3、没有实行逐级晋升制。同样的大学毕业生有的进入省级以上检察院,有的进入基层检察院,其晋升机会可能完全不同。
笔者建议,我国在检察官遴选制度上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做法,对现行进入检察机关工作的条件适当提高:
1、必须具有正规大学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对非法律专业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必须具有法律本科以上水平的法律知识,以正规的专业文凭为据。
2、入院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有合格法律专业学历、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应在市级以下检察院见习2年左右,再申请候补检察官资格,具备资格者方可进入省级以下检察院工作。
4、实行逐级晋升制,省级以上检察院不直接接收毕业生,从基层院选拔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优秀检察官补充办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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