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核准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份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股份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示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根据天津市《关于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依托公司工会(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内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以公司工会法人名誉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组织。
第三条持股会会员是指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承认持股会章程,并按规定自愿出资的职工。
第四条持股会会员出资形成的股权通过持股会统一持有和管理。会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全部资产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不承担任何与持股会相关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持股会资金不能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不得上市交易,不能进行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二章持股会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持股会须具备天津市《关于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得投资主体同意,职工自愿参加提出申请,填写“职工持股会入会申请表”,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持股会名称为职工持股会,住所在。
第八条持股会的出资总额为万元,,在公司中的股份总额为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职工持股有关问题决议;
(二)对出资形成的股份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
(三)在持股会内部转让出资(股权);
(四)对公司净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持股会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通过持股会向公司出资(参股);、
(二)按出资数额承担企业经营风险;
(三)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权如下:
(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修改章程;
(四)对持股会股权变更、收益、管理等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为持股会最高权力机构,职工持股会有关重大事项经大会作出决议后实施。有关规则如下:
(一)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实行会员大会制,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
(二)会员代表由会员推选产生(由几人推选一名代表,依企业实际决定)。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发出公告,通知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
(四)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五章理事会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持股会的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管理内部职工持股名册,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
(四)制定职工持股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和股权转让手续;
(五)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四)签署持股会会员出资证明;
(五)代表会员依法进入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
(六)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会员出资管理
第十五条由理事会建立持股会会员名册和账户,作为持股会管理会员出资的依据。
第十六条持股会会员名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及出资证明号码;
(二)会员出资金额、所占比例及出资的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持股会必须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作为会员出资凭证;会员依据出资证明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八条会员出资证明由持股会理事长签发。出资证明与会员本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第七章会员出资转让及受益
第十九条会员的出资不能抽回,不能继承,可依法在持股会内部转让。具体规定如下:
(一)会员在内部转让股权应向理事会提出申请,不得向持股会以外人员转
让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报理事会审核后实施。
(二)凡持股会会员发生死亡、退休、调离或辞退、除名、开除及解除劳动
合同等情况,会员可按规定对股权进行内部转让,无法转让的由公司用公积金收购;
(三)在公司终止前六个月,停止收购职工出资和股权转让。
第二十条会员出资受益:
(一)按股分红;
(二)公司股本溢价增值(含以所有者权益转增股本);
(三)公司清算收益分配;
注:本章程只起示范作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和删减有关内容。补充或删减的有关内容需要国家和企业章程保持一致性。
附件一:职工持股会入会申请表;
附件二:职工持股会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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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职工持股会入会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工作证号
工会证号
电话号码
家庭地址
申请出资
金额
小写:大写:
申请人签字
办理出资证明日期
理
事
会
审
核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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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职工持股会出资证明
编号:
持股人:(章)
持股类别:职工内部持股
股额(大写):元,股份:股
经办人:(签章)
董事长:(签章)
颁发单位:(章)
签发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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