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有哪些,有哪些侦查途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9 16:23:09 74 人看过

(一)内线侦查

毒品案件隐蔽性很强,在侦破毒品案件过程中,必须设法了解毒品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毒品的数量、隐藏地点、运输方式、贩毒人员、有无武装、启运时间和交付时间、地点等。这些情况靠调查是很难获取的,必须依靠内线侦查。内线侦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隐蔽力量贴靠

隐蔽力量贴靠分为主动贴靠和被动贴靠两种情况。所谓主动贴靠,是在毒品案件的预谋阶段,为近一步摸清贩毒分子的活动情况,取得犯罪证据,选择条件合适的隐蔽力量主动进攻,贴靠贩毒分子,以便随时了解贩毒活动的有关情况。

所谓被动贴靠,是指贩毒分子主动找到隐蔽力量,要求其在贩毒活动中担任一些任务,如运输毒品等。隐蔽力量在缉毒侦查部门的指挥下,打入贩毒分子内部,以便随时了解贩毒活动内容,调动贩毒分子,促其暴露,使其落入我方设计的圈套。

2、拉出“逆用”

有些贩毒案件隐蔽力量可能无法贴靠,在这种情况下为改变侦查的被动状态,可以选择贩毒分子中的合适人物进行拉拢、教育,使其为公机关的侦查服务。在缉毒实践中可以被拉出“逆用”的贩毒人员主要包括运输毒品人员、坦白自首的贩毒分子以及了解对整个贩毒活动或者知晓关键情节的其他涉案人员。

(二)技术手段侦查

毒品犯罪分子一般比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具有更强的反侦查意识,同时因为毒品案件侦破周期较长、地域跨越较大,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难度相对较大。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应该注意:

1、交控对象要准确

毒品案件侦查部门交给技术侦查部门进行监控的对象必须是确有毒品犯罪活动或者重大毒品犯罪嫌疑的人员,不能随意滥用。因此,只有在多方证据或迹象表明侦查对象正在预谋或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才能交给技术侦查部门进行监控。

2、交控要求要明确

毒品案件侦查部门在将侦查对象交给技术侦查部门进行监控时,一定要明确监控要求。包括使用何种手段监控、监控对象的哪些活动等。

3、认真分析研究监控材料

毒品案件侦查部门对技术侦查部门所获取的有关监控对象的材料要及时整理、分析和研究,需要破译、翻译的要及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处置。

4、要协同作战

毒品案件侦查部门要把案件侦查的进展情况、内线贴靠所提供的情况及时全面地提供给技术侦查部门,使技术侦查部门对案件能够全面了解,为其在监控过程中获得主动权奠定基础。

5、严格坚持审批制度

毒品案件侦查部门要对各种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有所了解,并且要严格按照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有关规定来办理相关手续,禁止滥用。

(三)金融调查

金融调查是指毒品侦查部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配合下,对贩毒非法收益和金融领域资金的可疑流动依法进行的调查工作。金融调查分为主动式金融调查和被动式金融调查两种。主动式调查是指主动对金融领域内可疑资金的流动情况进行调查;被动调查是对在案毒品犯罪分子的财产和非法收益流向进行调查。进行金融调查应该掌握以下基本要领:

1、了解涉毒洗钱案件的规律

涉毒洗钱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存置阶段、漂白阶段和整合阶段。存置阶段使之将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初步处理,如购买地产、外币或直接存入银行等;漂白阶段,是指通过比较复杂、多层次的金融交易来掩饰毒品犯罪非法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整合阶段指行为人将经过漂白后,以合法名义将资金投入到正常的经济活动中。对于毒品犯罪分子而言,三个阶段中,存置阶段是最难操作和最容易被发现的,因此侦查机关应注意从存置阶段入手,打开案件突破口。

2、正确把握追缴范围

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非法收益时,要正确区分非法收益与合法收益的界限,属于依法追缴范围的一律予以追缴。

3、其他

毒品犯罪是一种地域范围跨度大、流动性强的犯罪,因此在采取金融措施时,必须注意加强区域和国际合作,防止毒品犯罪分子逃避追缴。

(四)控制下交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是指毒品犯罪侦查部门发现有关毒品犯罪线索的前提下,将毒品至于警方的严明监视、控制下,按照毒贩事先计划或约定的贩毒方向、路线、地点和方式,顺其自然,交付毒品。这项侦查措施可以使禁毒侦查部门控制毒品贩运的全过程,并以此发现所有的贩毒人员并将其一网打尽。控制下交付是国际上常用的而且非常有效的侦破毒品案件的侦查措施。

控制下交付分为国内控制下交付和国际控制下交付、毒品控制下交付和代用品控制下交付以及打入型控制下交付和控制下交付三种形式。实施控制下交付应首先经过研究讨论后作出实施决定,然后制定有关方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9: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毒品犯罪相关文章
  • 盗窃的侦查方法有哪些?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技术侦察措施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一、什么是盗窃罪?构成要件是什么?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如下: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盗窃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类型。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所以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三、盗窃后被追回怎么做盗窃后被
    2023-03-31
    206人看过
  • 案件侦查由哪些方面构成
    要确立侦查的概念,必须明确侦查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1.侦查的主体。侦查是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活动,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在我国,能够进行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杏权。2侦查的对象。侦查只能针对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刑事案件,就没有侦查活动,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3侦查的中介。侦查中介是指联结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的侦查行为,即指侦查的各种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开的和秘密的两种手段,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些手段和方式同一般性的调查工作是有原则区别的。4侦查的依据。侦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侦查中采取的侦查措施有的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有的是由侦查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的。采取任何侦查措
    2023-08-17
    159人看过
  • 计算机网络犯罪侦查有哪些
    一、什么是计算机网络犯罪所谓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站ISP、分为网络接入提供商IAP和网络信息提供商ICP)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通过其他途径对网络实施的犯罪,如盗窃联网计算机这种犯罪不在其列,不能把与网络有关的犯罪行为统统归属于网络犯罪范畴。简言之,计算机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二、计算机网络犯罪侦查有哪些1、完善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网络刑事立法时,应当针对网络社会的开放性和网络犯罪的隐蔽性等特点,在明确网络管理部门、
    2023-03-25
    152人看过
  • 补充侦查是什么?补充侦查有哪些方式?
    一、什么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但六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二、补充侦查有哪些种类(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
    2023-07-18
    158人看过
  • 一个案件退回几次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有哪些?
    一、一个案件退回几次侦查一个案件退回两次侦查。1、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为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4、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退回补充侦查有哪些退回补充侦查有以下几种情形,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
    2023-04-11
    182人看过
  • 刑事侦查措施有哪些,刑事诉讼有哪些侦查措施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二)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三)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六)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七)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
    2023-06-03
    68人看过
  • 刑事犯罪案件谁有侦查权?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由于侦查活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依法进行,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侦查权。一般说,在刑事诉讼中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没有规定公安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公安机关只对一般案件行使侦查权。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权力犯罪,公安机关没有权力介入。危害国
    2023-04-28
    140人看过
  • 视频侦查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视频侦查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实时监控、查阅视频、录像处理等,具体情况下对于侦查措施指的是侦查机关,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中,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缉捕罪犯所依法采取的一些必要的方法和手段。在侦破各种预渫案件、犯罪集团案件,以及其他复杂的重大案件时,还可采用其他专门的调查和控制措施。一、《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
    2023-03-01
    245人看过
  • 毒品犯罪侦查技术发展
    毒品犯罪的侦查措施有:线人或者卧底,电话、网络监控,截获涉毒犯罪人员的通话,日常安全排查等等。侦破毒品犯罪案件常用的侦查手段措施具体包括:1、线人或者卧底。这种人员危险性比较大,只是可以掌握内部情报,方便侦破案件。2、电话、网络监控,截获涉毒犯罪人员的通话、联系内容,进行布控抓捕。3、日常安全排查,尤其是重点排查可疑人员。常用的缉毒侦查措施和手段有:公开检查、搜查、跟踪、内线侦察、控制交付、金融调查等。贩毒案件与其它刑事案件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在使用侦查措施时要遵循因案施策、灵活运用和依法使用侦查措施的原则。要具备预见案情发展的能力,择机采取破案行动,做到既能有力打击贩毒活动,又能够为扩大战果和顺利完成刑事诉讼创造有利条件。关于完善“网上追逃”侦查措施的建议1、通过修改法律确立“网上追逃”制度。“网上追逃”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侦查手段,实践证明成效是显著的。然而“网上追逃”
    2023-07-18
    378人看过
  • 侦查的属性有哪些?
    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侦查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侦查主体行为、侦查客体形态、侦查程序过程、侦查措施实施、侦查权力和义务行使等多个方面。从不同的视角来考察,侦查具有以下属性:(一)侦查的职权性职权兼有职责和权力之意,职责意指职务和责任,权力是指业已合法获得职务者在其职务范围内的支配性力量。将侦查定性为一种职责,理由在于侦查主体的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的侦查机关一旦确定,侦查工作就成为其一项必须承担并保证完成的任务,同时要承担侦查任务完成过程和结果等方面的责任。将侦查定性为一种权力,理由在于侦查作为一种权力,法定侦查机关在实施时,具有绝对支配性力量,不受任何非法力量和因素的阻碍、干扰。同时,这项权力对于没有被法律许可的其他机关、团体、组织、个人而言,是不得行使的。在我国,法定侦查机关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五种,它们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行
    2023-04-22
    215人看过
  • 补充侦查简介:何谓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种类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有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类别:(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
    2023-07-07
    62人看过
  • 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中存在哪些问题?
    1.对职务犯罪的立案监督缺乏有效性。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发生具有相对公开性、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同,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知悉范围小,与之相匹配的是对侦查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督。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改变案件性质立案进行恶意管辖现象。2.对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缺乏有效审查和监督。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尤其是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逮捕等,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部分侦查人员在实际办案中打擦边球,以刑事拘留、逮捕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作为延长讯问时间,突破嫌疑人口供的破案工具和手段,甚至导致变相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3.对职务犯罪案件多从追诉角度着手,未能注意维护被告人利益。如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的合理辩解,往往认为是翻供翻证,甚至由原侦查人员出面阻止口供变化,使公诉部门不能从中立角度甄别供述或证言的真假,防止冤错案的发生。不管是审查决定逮捕或是审查提起公诉程序的设置
    2023-06-11
    132人看过
  • 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刑事有哪些侦查权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法律上规定由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部门以及军事部门自侦的案件,其余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2023-06-01
    86人看过
  • 刑事案件侦查程序都有哪些内容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二)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三)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六)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七)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
    2023-06-01
    497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毒品犯罪是指,破坏毒品管制活动,违反国家和国际关于禁毒法律、法规,必须受到刑法处罚的违法犯罪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都属于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只要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都会被追究刑事... 更多>

    #毒品犯罪
    相关咨询
    • 非法集资案件侦查途径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3-12-06
      主要是随着资金链进行追查,然后进行目标锁定,采取IP侦查的方式。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实质性的犯罪证据之前,是不能对公民采取扣留,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在公安机关将非法集资案件侦破之后,需要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理判刑。
    • 侦破毒品犯罪案件常用的侦查措施和手段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2-22
      毒品案件侦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内线侦查:隐蔽力量贴靠;拉出“逆用”。 (二)技术手段侦查:交控对象要准确、交控要求要明确、认真分析研究监控材料、要协同作战、严格坚持审批制度; (三)金融调查:了解涉毒洗钱案件的规律,正确把握追缴范围。 (四)控制下交付:将毒品至于警方的严明监视、控制下。
    • 终结侦查途径的各种条件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3-11-10
      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是侦查终结的程序条件。
    • 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的途径是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27
      密切同相关行业的联系,加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阵地控制。信用卡的功能决定了其使用范围的特定性,其业务主要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公共娱乐场所、购物场所。经侦部门侦查人员要加强同发卡银行及信用卡工作人员、特约商户工作人员的联系,完善基础性防范措施,利用工作的特殊性,物色合适人选,布建秘密力量,搞好阵地控制,主动出击,多方面获取犯罪线索。
    •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有哪些一般侦查方法是什么,经济犯罪的侦查方法有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8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一般侦查方法: 1.调查访问 是基本的侦查措施,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进行的调查工作。 2.审讯 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但是审讯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