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电视台盗播电影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令被告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查明,2007年11月,原告北京天下纵横广告有限公司经电影《神探》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人无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的授权,获得了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独占性电视广播权。根据双方合约约定,北京天下纵横广告有限公司有权将其拥有的专有独占性电视放映权的部分或全部授权第三人行使,并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这即意味着未经原告许可,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能通过电视擅自播放该电影。2008年8月31日22时30分,被告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在其所属的厦门四套电影聊聊吧栏目播出电影作品《神探》及随片广告。原告发现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播了该过程。事后,原告一纸诉状将厦门广播电视集团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电影《神探》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利人无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将电影专有性电视广播权授予原告天下纵横广告公司,原告享有对电影《神探》的电视广播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厦门广播电视集团未经原告许可,将诉争影片在厦门电视台播放,进行盈利性传播,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电视广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焦点■
本案在庭审中,主要有以下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是否拥有诉争影片的著作权,二是被告厦门广播电视集团是否有侵权事实,三是原告诉求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如何确定。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天下纵横广告公司经电影《神探》中国大陆地区著作权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享有对影片的专有性电视广播权,并且其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其次,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将诉争影片通过厦门电视台影视频道传播,既未取得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权利人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性电视广播权,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最后,权利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遭受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或被告的实际违法所得,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诉争影视作品的类型、畅销度、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予以确定。基于上述三点,本案电视台侵犯了电影著作权权利人的合法电视广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连线法官■
被授权人享有著作财产权
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刘德芬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刘德芬认为,电影是一个融合了多种表现手法向人们再现和反映生活的艺术作品,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影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著作权法允许著作权人将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等财产权中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受让人、被许可人的身份也就相当于原始著作权人,可以在其授权范围内享有对电影的著作财产权。这是知识产权物化的基本形式,这种物权形式是对世性的,可以对抗本人之外的所有人。电视台作为大众传播媒体,承载着影视作品的传播媒介的作用,无论是其传播面还是影响力都不同于一般个人,但其同样要尊重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电视台不能通过简单地否认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利来逃避侵权责任。
刘德芬说,电影的著作权人将其对影片享有的电视广播权授权给他人之后,被授权人便继受了电影的该项著作财产权,其合法权益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被授权人还可以根据约定享有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行动的权利。
■短评■
借助司法力量打击盗播行为
据中国电影版权局保护协会曾公布的一组数据,我国电视台每年盗播电影在1200部以上,如果按照赔偿5万元的最低标准来算,每年中国电影被盗播的年损失金额达6000万元。电视台每年盗播电视剧在2万集以上,给电视剧版权人造成的损失也在亿元以上。盗播现象日益猖獗,已经引起文艺界和司法界的高度重视。
盗播现象如此猖獗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其实很简单,那就是盗播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一些电视台未经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直接从商店买碟片,有的甚至是盗版的,在电视台中播放,并且通过多次插播广告赢取丰厚的利润。极低的成本付出换来了高额的经济利益,这种成本与收益的落差使得盗播肆意蔓延。然而对于电影的著作权人来说,面对盗播范围之广、盗播手段之繁复的现实,他们纵有三头六臂也难将其一网打尽。此外有些著作权人考虑到维权要付出高额的诉讼成本,还可能陷入无尽的讼累当中,于是只能站在法律的门外望而却步了。
如果这种盗播现象继续泛滥,著作权人将损失巨大甚至收不回成本,进而导致资金周转不灵的恶性循环。到那时没有人愿意投资拍电影,没有人敢投资拍电影,这对民族影视产业造成的打击不能不说是毁灭性的。盗播问题是电影文化产业发展的绊脚石,对盗播的姑息纵容不仅仅是对电影版权人利益的漠视,更是对整个电影文化产业的剧烈冲击。因此,司法机关必须明确盗播电影的侵权法律责任,媒体应当为自己的擅自播放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给电影版权人以严密的司法保护。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版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版权、严格自律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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