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湘桥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设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14 12:14:08 32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原件3份。

复印件1份。

原件1份。

协议书应包括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各自的权利、责任等以及共同商定的其它事项,合作双方签名按手印。原件1份。教育机构是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

1.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5人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2.原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提交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提交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原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提供"开办资金银行存折、开办资金银行缴款单、开办资金银行询证函"其中之一即可。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提供"开办资金银行存折、开办资金银行缴款单、开办资金银行询证函"其中之一即可。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提供"开办资金银行存折、开办资金银行缴款单、开办资金银行询证函"其中之一即可。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是法人的(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提供本项材料。

相关人员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

相关人员需提供人事单位出具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明。原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2.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2.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2.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2.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2.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2.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不按要求补交材料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潮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承办和审查。承办人自收到受理初审意见以及上报的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审查人复审。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作出决定和领取结果。决定人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出件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潮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补交材料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按要求补交材料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承办和审查。承办人自收到受理初审意见以及上报的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审查人复审。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作出决定和领取结果。决定人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出件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潮州市潮州大道中段凤新大厦9楼

五、办理时限

9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潮州市湘桥区教育局(体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二条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九条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二章 设  立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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