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是:
1、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在尚未立案的情况下裁定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后进一步审查发现当事人不符合相关起诉条件,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等,裁定驳回起诉。
3、不予受理尚未立案,驳回起诉已经立案。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是什么
一、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是什么
1、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上诉法院的方法是什么
1、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准备好上诉状递交给一审法院上诉窗口;
2、一审法院受理之后,会将上诉状以及一审的全部材料移交给二审法院;
3、二审法院收到之后会安排开庭时间并发出传票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4、如果一审有诉讼费,则上诉立案的同时会缴纳上诉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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