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是指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21:52:13 352 人看过

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施以肉刑或变相肉刑以套取口供的审讯方式。其产生原因极其复杂,有历史原因,也有制度原因,刑讯逼供的危害也非常大,对法律实体危害与法律程序危害都极为明显,践踏被讯问人的人权,严重损害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在法治社会,对刑讯逼供的遏制就极为重要,应该从观念重塑上及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尊重人权、保障人权。

首先,司法人员应当确立人权保障观念。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把犯罪嫌疑人当作一个人来对待,按照一种人道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不能因为对案件侦破结果的追求而盲目采用各种损其人格尊严、人身权利、言论自由的残酷方式进行逼供。

其次,要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敢于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因为在诉讼阶段的当事人不但不积极主动地行使法律所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反而对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也持消极态度,不知道甚至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对侵害自己人格尊严、人身权利的刑讯逼供行为进行揭发和追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放纵了刑讯逼供的长期存在。因此,只有切实转变观念,正确认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提高公民的权利观念和权利自我保护意识,才能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从而防止产生刑讯逼供。

因此,如果存在被刑讯逼供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或者走司法诉讼的程序。在《刑法》上是严厉禁止办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因此而一旦查实刑讯逼供,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从重处罚。

一、退回补充侦查后律师的会见权

退回补充侦查后律师的会见权不受影响,仍然是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会见权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

1、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

该阶段因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和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不同而分为不同情况:一是会见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无需经侦查机关批准,受托律师有权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二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托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时,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期限,了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向其收集证据等违法行为。律师根据会见时了解的情况,有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的咨询,如涉嫌罪名的实体问题、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有权代理其提出的申诉、控告;如果受托律师认为不应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可以代理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权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2、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权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未作限制性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除外),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派员在场。在此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有权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及证据线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如羁押期限、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有无随案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辩护律师根据会见了解的内容,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若随案有扣押、冻结财产的,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有权代为控告。

3、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内容

在审判阶段除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外,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无需由人民法院开具证明,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也不应派员在场。律师会见被告人有权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做他的辩护人,进一步确定委托关系;有权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辩护意见告知被告人;有权询问被告人有无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及证据线索;有权告知其审判程序、享有的权利等等。律师根据了解的情况,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参与刑事审判,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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